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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股份: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0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50)。公司因聘请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担任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持续督导工作由申万宏源承继。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账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1年6月8日,各募集资金账户信息如下: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序号开户人银行名称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元)
1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77010078801000002948集成电路用8-12英寸半导体硅片之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4,016,539.89
2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15000101715706集成电路用8-12英寸半导体硅片之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0
3中环领先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39920180809650015集成电路用8-12英寸半导体硅片之生产线项目13,402,238.89

甲方: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中环领先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志文、曾文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上一个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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