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32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信重工”)因非公开发行事项变更保荐机构,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聘请了中信建投担任保荐机构,同时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签署了相关终止协议,中德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履行完毕的持续督导义务将由中信建投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中信建投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31号文核准,中信重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4.67元,共募集资金319,895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审计、评估和验资费用、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登记托管费、发行上市费用等发行费用11,337.582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308,557.417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京永验字(2012)第21007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鉴于中德证券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公司持续督导义务已由中信建投承接,公司及中信建投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说明: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景华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签署协议中因该银行协议签署权限及用章流程等银行内部管理的新要求,该募集资金专户相关的三方监管协议需由上级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余额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支行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1705020429200438608 | 1,692,819.2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安路支行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246817087555 | 64,250,113.68 |
交通银行股份 | 中信重工机械 | 413062100018170146031 | 228,296,887.93 |
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景华支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
合计 | 294,239,820.81 |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型装备产业板块节能环保升级改造、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龙飞、王明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