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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友国际: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0

证券代码:603871 证券简称:嘉友国际 公告编号:2021-060转债代码:113599 转债简称:嘉友转债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注册资本变更为285,382,753元。

? 经营范围拟增加无船承运业务(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 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对外担保、征集投票权等条款。

?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7月9日,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85,382,753元,经营范围拟增加无船承运业务(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 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拟将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由219,520,000元变更为285,382,753元。现将变更情况说明如下:

1、 截至2020年9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或注册股份总数均为219,520,000元。

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41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

年8月5日公开发行72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2,000万元,期限6年。“嘉友转债”自2021年2月18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截至2021年6月7日,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5,070股,公司总股本为219,525,070股。

3、 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21年6月11日总股本219,525,070股为基数,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因本次权益分派所形成的转增股份数量为65,857,521股,公司总股本为285,382,591股。

4、 “嘉友转债”在2021年6月7日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11日)期间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6月15日)起恢复转股。截至2021年6月30日,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62股,公司总股本为285,382,753股。

二、 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无船承运业务(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的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1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952.00万元。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5,382,753元。
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3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序号修订前的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1952.00万股,均为普通股。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5,382,753股,均为普通股。
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序号修订前的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上述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序号修订前的内容修订后的内容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2/3以上通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还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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