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材料,现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拟聘任潘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相关议案。
经查阅潘洁女士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潘洁女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其提名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二、《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是综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相关项目进展等因素后作出的审慎决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张忠革 曹越 洪源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