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
通,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云南华信金创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此次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
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十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 元 木 张 志 勇 唐 庆 斌
2021年 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