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1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7 月 9 日
3、公示方式: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亦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电话、邮箱及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间内,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担任的职务等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符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