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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9

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1-026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7月2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1年7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厉宝平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修改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修改后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修改后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三);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修改后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0)。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变更注册地址,并根据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范围的登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1997年7月21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5500万股,于1997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5500万股,成立时分别向发起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砂轮厂)和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太原市东山煤矿)发行6915万股和3085万股,于1997年7月21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5500万股,于1997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太原市新晋祠路147号14层1411号 邮政编码:030024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1号楼 邮政编码:322118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稀土永磁材料与制品、电机、齿轮箱的生产、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销售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服务;电动代步车、电动轮椅;工业阀门、铸件、新能源汽车领域用高压控制盒、继电器的生产、销售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服务;进出口: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仅限子公司)(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稀土功能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磁性材料生产;磁性材料销售;电机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残疾人座车制造;残疾人座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5500万股,成立时分别向发起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砂轮厂)和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太原市东山煤矿)发行6915万股和3085万股,分别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44.61%和19.91%。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5500万股,成立时分别向发起人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砂轮厂)和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太原市东山煤矿)发行6915万股和3085万股,分别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44.61%和19.91%。1997年5月28日,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原太原砂轮厂)将其属下刚玉公司、自动化立体仓库公司的经营性净资产8704.09万元,折为国有法人股6915万股入股本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原太原市东山煤矿)将其属下热电厂的部分经营性净资产3882.22万元,折为国有法人股3085万股入股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33,684,103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446,427,575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39.38%。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33,684,103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条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六十条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六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六条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其关联关系,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就关联事项未主动说明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有相关事实明确证明关联股东应予以回避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第一百零一条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一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采取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接到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采取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接到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的任免程序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任免程序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四十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董事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二十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方式进行。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附件二: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上位法修改简化相关条款、删除意思重复条款等,核心条款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 ……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增加、删除、修改条款而致使原规则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均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此次《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附件三: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二十三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采取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第二十三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采取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此次《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尚需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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