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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发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年7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1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等重大事项,除按照上述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项目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十二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及交易规定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视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及情节轻重,按照公司奖惩办法,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河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等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1)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序 号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身 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属部门、职务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帐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内 幕 信息获取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原因及依据内幕信息内容内 幕 信息所处阶段是 否 尽 到书面告知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注2注3注4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如年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大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注 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3: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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