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同意对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与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行权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个人业绩层面的考核要求等),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锁/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此次解锁/行权相关事宜。
三、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5,000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适格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提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副总裁孔天舒女士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副总裁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并且禁入期限未满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副总裁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裁人员人选。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春雁
冯杰荣
李 迪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