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先审查和仔细研究,并听取了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生物控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系公司的关联方,生物控股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构成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有关发行方式、定价原则、限售期等安排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与生物控股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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