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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承诺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8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承诺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7日收到徐益明先生、陶晓东先生、尹雷伟先生、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简称“承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徐益明先生、陶晓东先生、尹雷伟先生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2021年1月5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将继续遵守该等规定。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北海景安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曜投资有限公司、北海景众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承诺,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2021年1月5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2、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及本企

业控制的关联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将继续遵守该等规定。

4、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具有约束力,若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同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关联方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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