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有关本公司起诉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请求判令深中华偿还本公司代其支付的700万元贷款担保款项并赔偿相关资金占用损失一案(详见2004年7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的公司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48号] 业已发生法律效力(详见2004年11月20日及2004年12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的公司公告)。被告深中华未能依照判决书确定之时间和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中华人民币700万元及相关利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公司申请[案号:(2005)深中法执字第208号]。
(二)有关本公司为深中华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提供金额为80万美元的担保一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经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中华人民币6,631,575.92元(折合80万美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已进入执行程序(详见2004年7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大公报》上的公司公告)。
二、有关说明
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两案本公司合计申请强制执行深中华人民币13,631,575.92元及相关利息;上述两案所述涉及的本公司为深中华提供的贷款担保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上述两案对公司本年度损益的影响视有关执行情况而定。
在上述两案中,本公司作为深中华之债权人区别于深中华有关金融债权人。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深中华各有关事态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本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两案的有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