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人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应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提名人的提名资格、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
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芸达 朱学忠 钱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