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编制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切实可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能有效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提高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制订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二、关于《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相关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切实可行。我们对董事会制定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度)股东回报规划》表示同意。
三、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了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 管清友、魏士荣、张宏、李丰收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