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1-018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4日以微信、电子通讯通知等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召集人已于会上做出相关说明。本次会议于2021年7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邓正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监事会同意《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授予公司PCB事业部总经理丁先峰先生1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总额366.00万股的49.18%,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218.00万股的1.95%。
丁先峰先生系行业领军人才,曾任职于日本上村旭光有限公司、乐思化学(深圳)有限公司等跨国公司,具有丰富的PCB电子化学品技术应用及营销管理经验,为公司PCB电子化学品业务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自丁先峰先生担任PCB事业部总经理以来,公司PCB电子化学品取得了快速增长,销售收入由2017年的4,607.45万元增加至2020年的12,280.37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8.65%;2020年,公司PCB电子化学品业务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47.00%,已经成为公司目前销售规模最大、最核心的业务板块。PCB电子化学品行业随着国际
PCB产能不断向国内转移,具有广阔良好的市场未来,是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丁先峰先生可以凭借其丰富的电子化学品技术应用及营销管理经验为公司在该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公司拟授予丁先峰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具备合理性。监事会同意《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监事会同意《关于核实<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