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平台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草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
公告编号:2021-089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办法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告编号:2021-089特别提示
1、本办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2、本办法规定的股票来源为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海盐金亿的出资额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受让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海盐金亿新增出资额或向原持有人受让出资额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本办法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4、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释义
在本办法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和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荣亿精密 | 指 |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本办法 | 指 |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平台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
海盐金亿 | 指 | 海盐金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嘉兴圣亿 | 指 | 嘉兴圣亿有限合伙企业 |
受让对象、受让方 | 指 | 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股权转让直接或间接获得海盐金亿股份的人员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司章程》 | 指 |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公告编号:2021-089第二章 实施本办法的目的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优秀人才的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
公告编号:2021-089第三章 实施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办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平、公开、公正。
二、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骨干员工利益有机结合,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维护股东利益,为股东谋求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公告编号:2021-089第四章 本办法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办法的批准、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办法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办法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本办法,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办法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办法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受让对象的名单,并对本办法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等进行监督。
公告编号:2021-089第五章 受让方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受让对象的范围
受让对象包括荣亿精密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对荣亿精密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骨干员工,受让对象必须与荣亿精密或其子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受让对象范围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受让对象的确定原则
受让对象原则上是荣亿精密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受让对象:
(一)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五)依据公司章程、其他公司内部治理文件或公司与其约定不得享受公司激励、奖励的。
如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受让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受让对象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终止认缴,依据本办法第九章执行。
如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受让对象丧失资格的,受让对象应放弃其受让的股权,已认缴份额的,参照本办法第九章的规定处理;尚未获取股权但已支付股权价款的,按照已支付的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
第六章 本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本办法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海盐金亿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中500万元出资额(间接对应425万股公司股份、2020年复权前250万股公司股份)已于2019年由46位公司员工认购并实缴出资;其中200万元出资额(间接对应170万股公司股份、2020年复权前100万股公司股份)将由海盐金亿股东本次转让予嘉兴圣亿并完成实缴出资。嘉兴圣亿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组建,受让完成后,嘉兴圣亿将对海盐金亿进行出资额实缴,间接持有荣亿精密170万股股份,占荣亿精密股本总额的1.495%。
二、受让对象的资金来源
受让对象实缴出资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海盐金亿、嘉兴圣亿、荣亿精密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为受让对象依据本办法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受让股票的分配情况
嘉兴圣亿受让的股份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受让方个人职位、业绩考核结果、入职期限、认购意愿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对嘉兴圣亿出资金额 |
1 | 陈明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28.00 |
2 | 钱春燕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22.40 |
3 | 沈松平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22.40 |
4 | 沈会锋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22.40 |
5 | 陆超飞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16.80 |
6 | 蔡磊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11.20 |
7 | 舒云林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11.20 |
8 | 张文永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11.20 |
9 | 杨邦俊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11.20 |
10 | 赵琳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11.20 |
11 | 徐美红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5.60 |
12 | 殷冯涛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5.60 |
13 | 赵天果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5.60 |
14 | 沈晓莉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5.60 |
15 | 盛晓红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5.60 |
16 | 屠叶飞 | 中高层管理人员 | 5.60 |
17 | 褚妙芳 | 业务骨干 | 22.40 |
18 | 蔡君 | 业务骨干 | 22.40 |
19 | 章朱平 | 业务骨干 | 22.40 |
20 | 陆国民 | 业务骨干 | 11.20 |
21 | 徐佳丽 | 业务骨干 | 11.20 |
22 | 周沈燕 | 业务骨干 | 11.20 |
23 | 盛俊杰 | 业务骨干 | 11.20 |
24 | 朱吕明 | 业务骨干 | 11.20 |
25 | 许宝萍 | 业务骨干 | 11.20 |
26 | 张宝团 | 业务骨干 | 11.20 |
27 | 谢万桥 | 业务骨干 | 11.20 |
28 | 龚建军 | 业务骨干 | 11.20 |
29 | 侯铭侠 | 业务骨干 | 11.20 |
30 | 张超 | 业务骨干 | 11.20 |
31 | 黄路路 | 业务骨干 | 5.60 |
32 | 陈彩萍 | 业务骨干 | 5.60 |
33 | 徐霞 | 业务骨干 | 5.60 |
34 | 文川 | 业务骨干 | 5.60 |
35 | 孙君 | 业务骨干 | 5.60 |
36 | 徐勤燕 | 业务骨干 | 5.60 |
37 | 沈华红 | 业务骨干 | 5.60 |
38 | 沈兰霞 | 业务骨干 | 5.60 |
39 | 周琴 | 业务骨干 | 5.60 |
40 | 姚竹青 | 业务骨干 | 5.60 |
41 | 朱伶俐 | 业务骨干 | 5.60 |
42 | 朱彩霞 | 业务骨干 | 5.60 |
43 | 徐亚红 | 业务骨干 | 5.60 |
44 | 王海芳 | 业务骨干 | 5.60 |
45 | 章银 | 业务骨干 | 5.60 |
合计 | 476.00 |
公告编号:2021-089规定的除外。
(二)本办法的禁售期
受让对象通过本办法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受让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份额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受让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五、转让数量、价格
本次出资转让完成后,嘉兴圣亿持有海盐金亿200万元注册资本,占海盐金亿总注册资本的16.67%,嘉兴圣亿通过海盐金亿间接持有荣亿精密170万股股份,占荣亿精密股本总额的1.495%。
受让对象按照1元/出资份额的价格认缴嘉兴圣亿出资份额(各受让对象合计向嘉兴圣亿实缴出资额以下简称为其“出资转让价格”),受让对象拟合计向嘉兴圣亿实缴出资476万元,嘉兴圣亿拟作价1元受让海盐金亿200万元未实缴的股权,并按“476万元扣除本次出资转让成本(包括1元转让价款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等)后的价款”对其认缴200万元海盐金亿股权进行实缴出资,具体即其中2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款项计入资本公积。
六、转让条件
荣亿精密和受让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依据本办法认缴份额:
(一)荣亿精密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
(二)受让对象前一个会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且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监会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其他严重违反荣亿精密规定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1-089第七章 本办法的调整方法
在本办法实施后,若荣亿精密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送股等事项,受让对象间接持有的海盐金亿股权数量随之发生调整。在本办法实施后,如荣亿精密根据经营需要拟进行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解答的要求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办法进行修订,受让对象不得提出异议或反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所认定的情形须终止本办法的,海盐金亿执行董事有权终止本办法。
公告编号:2021-089第八章 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一、受让对象的权利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股权持有期间的收益,荣亿精密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受让对象不得要求海盐金亿进行现金分红。
二、受让对象的义务
(一)按照荣亿精密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全职为荣亿精密工作,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荣亿精密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联的经营活动,为荣亿精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承诺其取得股权的资金来源为自筹合法资金,不得存在任何代持行为;
(三)锁定期内的股权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受让对象不得就认缴份额进行出售、转让、交换、担保或设定任何负担,或就处置限售的股权订立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受让对象应遵守荣亿精密《公司章程》及《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本办法、海盐金亿《公司章程》等协议约定。
受让对象依本办法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相关税费,出售、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编号:2021-089第九章 公司与受让对象发生异动时本办法的执行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公司未发生异动情形。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挂牌等情形时,本办法不做变更,仍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受让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本办法执行后受让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受让对象在荣亿精密变更任职部门,或因职务变更在荣亿精密下属分、子公司任职的,其认缴的份额仍按照职务变更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受让对象发生如下情形的,荣亿精密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受让对象按其出资价格回售受让对象所持嘉兴圣亿出资份额: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荣亿精密《公司章程》或荣亿精密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荣亿精密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荣亿精密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转让主体资格;
5.离职后受雇于竞争对手。
(三)受让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荣亿精密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受让对象按其出资价格加以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售受让对象所持嘉兴圣亿出资份额:
1.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
2.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
3.完成对嘉兴圣亿的实际缴纳出资义务后未满3年锁定期提出回售书面申请请求。
上述事项发生日期为截止计息日。
(四)受让对象在取得本办法股权满3年后,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或书面提出申请回售给荣亿精密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选择回售的,荣亿精密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荣亿精密经审计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金额对应的嘉兴圣亿出资份额价格且不低于受让对象出资价格加以年利率8%计算的复利利息回售。
提出回售书面申请日期为截止计息日。
(五)本办法实施后,受让对象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荣亿精密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以下价格回售,受让对象或受让对象指定或法定继承人应予以配合:
1.因工伤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按荣亿精密经审计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金额对应的嘉兴圣亿出资份额价格且不低于其出资转让价格加以年利率8%计算的复利利息回售;
2.因工伤以外的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的,按荣亿精密经审计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金额的70%对应的嘉兴圣亿出资份额价格且不低于其出资转让价格加以年利率8%计算的复利利息回售。
上述事项发生日期为截止计息日。
计息天数:自受让对象股份取得日之次日起算,至截止计息日。
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公式:出资转让价格*计息天数/365*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存款基准利率;
年利率8%计算的复利利息计算公式:出资转让价格*(1+8%)^(计息天数/365);
发生回售事项,嘉兴圣亿分别在每年每个季度第二个月(2、5、8、11月)办理回售款项退回及工商变更手续。
荣亿精密或受让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海盐金亿执行董事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处理。
公告编号:2021-089第十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三、公司实施本办法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规定执行。
四、由于地震、风暴、水灾、火灾、其他自然灾害, 瘟疫、战争、骚动、动乱、公敌行为、政府或公众机关的禁令或其他行为, 罢工、其他劳动纠纷、停工或其他无法控制的事件, 以及其发生原因和后果不能预见、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 致使受让对象业绩考核条件无法达成,董事会另行决定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