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其中潘鑫先生和潘鸿鹤先生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潘磊先生的关联人,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1年7月6日为授予日,以6.7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800,000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