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结合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公布了《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同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上述激励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至2021年7月5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激励对象的工资单及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材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
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资格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如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