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3-1-2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郭振国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8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腾邦国际、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普门科技、贝仕达克、瑞华泰等首发项目,长方集团、胜宏科技、弘信电子等非公开发行项目,弘信电子可转债、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王攀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1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完成了胜宏科技、博敏电子、智动力、苏州龙杰、申联生物、贝仕达克、瑞华泰等首发项目,长方集团、柏堡龙、胜宏科技等非公开发行项目,长方集团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曾开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经理,经济学硕士,2017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普门科技科创板、贝仕达克创业板等IPO项目,胜华可交债等项目。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为张琪女士、张茜女士、邱斯晨先生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
成立时间:
2006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0752-3761918
经营范围:
新型电子器件(高精密度线路板)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国内外销售
3-1-4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股权结构
截至2021年
月
日,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
月
日,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 比例 |
1 | 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公司 | 160,566,476 | 20.65% |
2 | 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 131,432,001 | 16.90% |
3 | 华泰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华泰瑞联并购基金二号(有限合伙) | 31,946,896 | 4.11% |
4 | 惠州市博达兴实业有限公司 | 28,311,973 | 3.64% |
5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五组合 | 23,250,000 | 2.99%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科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600,000 | 2.26%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科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005,511 | 1.93% |
8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7041组合 | 14,964,978 | 1.92%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均衡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000,000 | 1.67% |
10 | 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二组合 | 10,728,061 | 1.38% |
合计 | 446,805,896 | 5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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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次筹资情况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型 | 筹资净额 |
2015年6月 | 首次公开发行 | 53,327.00万元 | |
2017年8月 | 非公开发行 | 106,990.21万元 |
(五)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首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 58,576.05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 |
发行后累计派现金额 | 73,554.08万元(截至2021年5月31日) |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 391,340.66万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 |
(六)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出具了胜宏字[2021]01号财务报告。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3-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资产总额 | 1,059,884.24 | 968,880.24 | 699,231.95 | 539,825.90 |
负债总额 | 668,543.58 | 595,759.62 | 366,656.20 | 242,242.26 |
所有者权益 | 391,340.66 | 373,120.62 | 332,575.75 | 297,583.64 |
归属于母公司的 所有者权益 | 391,340.66 | 373,120.62 | 332,575.75 | 297,583.64 |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 | 156,980.99 | 559,960.71 | 388,461.89 | 330,394.93 |
营业利润 | 21,825.09 | 59,529.64 | 52,110.90 | 49,457.56 |
利润总额 | 21,828.95 | 59,162.73 | 51,653.33 | 42,329.69 |
净利润 | 18,245.86 | 51,889.21 | 46,274.58 | 38,049.18 |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 18,245.86 | 51,889.21 | 46,274.58 | 38,049.18 |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233.55 | 96,387.46 | 73,791.11 | 49,673.4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3,194.72 | -209,586.34 | -147,440.47 | -40,66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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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5,122.95 | 125,428.85 | 51,682.43 | 5,735.51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506.53 | 10,651.30 | -21,073.71 | 14,094.16 |
、主要要财务指标
(
)基本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21-3-31 | 2020-12-31 | 2019-12-31 | 2018-12-31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63.08% | 61.49% | 52.44% | 44.87%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67.16% | 65.83% | 57.68% | 50.66% |
流动比率(倍) | 0.76 | 0.79 | 0.81 | 1.08 |
速动比率(倍) | 0.58 | 0.62 | 0.64 | 0.91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 每股净资产(元) | 5.03 | 4.80 | 4.27 | 3.87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 0.41% | 0.36% | 0.29% | 0.38% |
财务指标 | 2021年1-3月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0.68 | 2.92 | 2.83 | 3.15 |
存货周转率(次) | 1.30 | 5.91 | 5.70 | 6.51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30,103.09 | 96,148.68 | 73,746.07 | 56,187.52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9.71 | 11.08 | 21.94 | 274.65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元) | 0.16 | 1.24 | 0.95 | 0.65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7 | 0.14 | -0.27 | 0.18 |
(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本公司报告期各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如下:
时间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 | |
基本 | 稀释 | |||
2021年 1-3月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4.77% | 0.23 | 0.2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85% | 0.19 | 0.19 | |
2020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14.81% | 0.67 | 0.6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4.27% | 0.64 | 0.64 | |
2019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14.03% | 0.60 | 0.6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3.66% | 0.59 | 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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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报告期利润 | 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 | |
基本 | 稀释 | |||
2018年度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13.59% | 0.49 | 0.4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5.74% | 0.57 | 0.57 |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2021年
月
日,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1年
月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1年
月
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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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2021年
月
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1年
月
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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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胜宏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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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高端多层、高阶HDI印制线路板及IC封装基板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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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高端多层、高阶HDI印制线路板及IC封装基板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管理办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规定
(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名(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的锁定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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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六、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由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或其管理人尚未完成备案或登记程序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提供服务。
Aptum Law Firm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按照美国法律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VGTPCB Inc出具法律意见书;唐楚彦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按照香港法律对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HONG XING INTERNATIONALTECHNOLOGY LIMITED出具法律意见书;ALBA综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按照日本法律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宏兴国际株式会社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聘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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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行业和经营风险
(
)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PCB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双面板、多层板、HDI。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一种核心基础组件,PCB行业的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以及宏观经济景气度紧密联系,特别是随着电子信息产业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未来PCB需求将深受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影响。
从目前经济发展势头来看,受新冠疫情、国际贸易摩擦等影响,国内经济仍面临较大的增速放缓压力,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如果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国家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调整,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市场竞争风险
全球PCB产业重心逐渐从欧美向亚洲转移,目前已经形成以亚洲(尤其是中国大陆)为主导的新格局,PCB行业各类生产企业众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但日益呈现“大型化、集中化”的趋势。
如果公司不能充分抓住市场机遇,在产品开发、营销策略等方面及时适应市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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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及竞争状况,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将可能被削弱,并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或被竞争对手超越的风险。
(
)管理风险
公司已积累了成熟的管理经验并培养出一批管理人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了包括投资决策、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募集资金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同时处于业务快速成长期期,当前业务发展对公司现有的管理团队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得公司在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设置、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也面临更大的挑战。如公司不能有效落实业务整合战略,同步建立起适应未来发展所需的管理体系,形成更加完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将可能面临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
)技术研发风险
随着下游电子消费品等行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加快,印制线路板产品的生产技术更新速度也在同步加快。掌握全面的生产技术、并对生产工艺进行持续的改进,是印制线路板生产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保障。印制线路板各生产企业主要通过在生产实践中研发、积累,形成各自的核心技术。公司一直以来致力于技术研发,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广东省创新型企业,拥有省、市、区三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科研实力雄厚。若未来本公司若无法保持对新技术的吸收应用以及对新产品、新工艺的持续开发,将面临丧失目前技术优势的风险。
(
)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PCB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制造成本、人力成本等,公司原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较大,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覆铜板、半固化片、铜球、铜箔。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或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
)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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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公司销售规模持续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增长较快,未来公司的应收账款绝对值及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将可能进一步增长。应收账款的增长将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上涨,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此外,若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应收账款可能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将给公司带来一定的坏账风险。
、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
)本次发行的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完成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及最终取得上述批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
)发行风险
由于本次发行为向不超过
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存在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
)股票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此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募集资金运用的风险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高端多层、高阶HDI印制线路板及IC封装基板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该等投资决策已经过市场调研、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但高端多层、高阶HDI印制线路板及IC封装基板建设项目整体投资金额较大,实施过程可能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求、公司资金实力等方面影响,且该项目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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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评程序,目前已进入第一次公示阶段,若环评批复无法及时取得,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不达预期。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实施风险。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在扩充现有优势产品多层板、HDI产能的基础上,产品平均设计层/阶数提高,新增IC封装基板产品,工艺水平更加先进,技术附加值更高,系对公司现有产品结构的升级。发行人在PCB行业已有深厚积累,拥有充足的客户、人才和技术储备,但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受到市场需求变动、建设进度、研发成果产业化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新增产能可能无法及时消化,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市场推广可能不达预期,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和股本数量将有所提高,若募资金使用效益短期内难以全部显现,或短期内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将小于净资产和股本数量的增长幅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其他风险
(
)新冠肺炎疫情风险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全球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疫情较为严重的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并执行了较为严格的防疫防控措施,如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时间较长,则将对全球电子行业产业链造成较大冲击,并将直接影响PCB产业链,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PCB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行业市场广阔
根据PCB行业研究机构Prismark统计,2020年全球PCB总产值约为
652.19
亿美元,同比增长
6.4%
,全球PCB市场规模在未来五年仍将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预计到2025年全球PCB市场规模将达
亿美元;中国大陆2020年PCB总产值约为
350.54
亿美元,同比增长
6.4%
,到2025年中国大陆PCB总产值规模预计达到
461.2
亿美元,2020-2025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5.6%
。
、产业政策大力支持PCB产业发展
3-1-17
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密切相关,PCB作为现代电子设备中的重要电子元器件之一,在电子信息产业链中发挥关键性作用,近年来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大力鼓励和扶持PCB行业发展。同时,随着工业
4.0
概念和中国制造2025的提出和发展,促使行业不断向高端工业化、智能化发展,从而推动产业升级进步。
、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良好,面临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
公司专业从事高密度印制线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双面板、多层板(含HDI)等,产品广泛用于计算机、网络通讯、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控安防、医疗仪器等下游领域。近年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3,972.66万元、365,579.69万元和559,960.71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8,049.18万元、46,274.58万元和51,889.21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均快速增长。未来,随着下游应用行业的不断发展、产业政策的有力支持,我国PCB市场存在较大成长空间,公司面临良好的市场发展机遇,发展前景广阔。
附件:《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18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曾
开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
攀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郭振国、王攀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
攀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