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参股公司无锡市大金谊科技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及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确定,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确认参股公司无锡市恒翼通机械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方案及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退出恒翼通公司股权方案的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放弃广西爱宠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事宜,不影响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新开 、张松柏、吴海鹏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