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南 洁 陈世杰 王贵升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