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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参考附件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予以回复(参考附件2)。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或原定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六)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四)、(五)之规定;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披露做好后续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短线交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票,并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引咎辞职。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不足”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5日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海联讯董事会:

本人 拟进行海联讯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方式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其他说明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___________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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