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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日常联络工作、与审计相关的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评价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准备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其中对于下列事项应形成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成员列席会议。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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