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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6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前期工作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工作小组做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重大投资项目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五)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工作小组,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审查和初审程序,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董事会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建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战略委员会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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