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的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小平、柳士明、娄爽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