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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5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NO LASER TECHNOLOGY CO., LTD.(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路8号清溢光电大楼30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二〇二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7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

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量为32,427,666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英诺激光所属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本次发行价格9.46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26.4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1年6月21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43.24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德泰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4,258万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7.47%,为公司控股股东,赵晓杰持有德泰投资76.77%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红粹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3,897.00万股,占总股本的34.29%,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德泰投

资与红粹投资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自公司前身英诺有限成立至今,赵晓杰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发团队负责人,长期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虽然公司作为一家以研发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技术和生产经营依赖于以赵晓杰为核心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但由于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公司已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董事(包括3名非独立董事和2名独立董事)由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提名,占公司董事会席位的比例超过半数;

2、控股股东德泰投资、实际控制人赵晓杰已出具承诺,在公司上市后60个月内不会主动放弃英诺激光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3、红粹投资及其主要合伙人侯毅、张原、刘晓渔已出具承诺,尊重赵晓杰对英诺激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自英诺激光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英诺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也不会采取放弃、让渡表决权等方式协助他人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不增加在公司董事会提名的董事数量。

虽然公司已通过以上措施加强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但由于公司控股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不排除上市后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或有内外部股东谋求公司控制权,将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的人员管理、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晓杰作为被告存在一宗尚未了结的民事诉讼案件,赵晓杰一审已经胜诉。赵晓杰及其诉讼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上诉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即使最终败诉,赵晓杰只需承担赔偿责任,预计赔偿金额较低,其有经济能力承担。但如果发生极端情况,致使赵晓杰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超出预计金额,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妥善应对措施,则可能影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将面临控制权不稳定风险。赵晓杰承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应诉以争取胜诉或和解等一切措施应对该案件,若赔偿金额超出预

计金额,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能够通过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不会对其所持有的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以及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造成任何影响。

(二)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新冠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不利影响,与上年相比,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分别下降5.65%、9.00%、12.83%。

由于境外疫情仍较严重,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对公司境外销售造成一定影响。公司2020年度境外销售1,963.43万元,较2019年度下降1,068.10万元,虽然公司国内业务已经恢复,经营状况良好,2020年境外销售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下降到5.79%,但境外销售、业绩的进一步下滑,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出现下滑。未来若境外新冠疫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国内新冠疫情出现反复,造成宏观环境持续恶化,对国内外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三)公司第一大客户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瑞声科技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673.53万元、8,344.07万元和7,494.6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92%、23.22%和22.10%,瑞声科技主要向公司采购定制激光模组用于其生产线建设,为公司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根据瑞声科技定期报告,因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瑞声科技2020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7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48.77%,业绩同比出现下滑。虽然随着新冠疫情缓和,瑞声科技2020年第三季度业绩出现复苏迹象,但若新冠疫情出现反复或其经营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可能导致瑞声科技减少、推迟生产线投资,或应收账款产生大额坏账,进而影响公司定制激光模组的销售和公司经营业绩。

(四)定制激光模组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定制激光模组销售收入分别为7,012.45万元、10,676.79万元和9,326.33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09%、29.71%和27.51%。2020年因新冠疫情因素,定制激光模组客户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谨慎,放缓了产能扩张,对公司产品减少或推迟下单,导致公司2020年定制激光模组销售收入较上年减少1,350.46万元,降幅为12.65%。虽然公司目前定制激光模组在手订单相对充足,但若新冠疫情出现反复或下游客户经营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下游行业减少投资规模或推迟生产线建设,将对公司定制激光模组收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英诺激光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英诺激光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661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英诺激光”,证券代码为“301021”,本次公开发行38,000,000股股票,其中32,427,666股将于2021年7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7月6日

(三)股票简称:英诺激光

(四)股票代码:30102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51,645,082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8,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2,427,66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19,217,416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的战略配售,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0%,合计380万股。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772,334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6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德泰投资42,580,00028.082024年7月6日
红粹投资38,970,00025.702024年7月6日
荟商投资10,030,0006.612022年7月6日
艾泰投资9,470,0006.242022年7月6日
君悦圣廷3,592,4002.372022年7月6日
道勤投资2,667,7251.762022年7月6日
人合春天1,707,3441.132022年7月6日
启赋国隆1,600,6321.062022年7月6日
人合厚信1,056,6000.702022年7月6日
荟能投资1,010,0000.672022年7月6日
人合盛世960,3810.632022年7月6日
小计113,645,08274.94-
首次公开发行战配配售股份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800,0002.512022年7月6日
小计3,800,0002.51-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无限售股份15,937,66610.512021年7月6日
网下限售股份1,772,3341.172022年1月6日
网上发行股份16,490,00010.872021年7月6日
小计34,200,00022.55-
合 计151,645,082100.0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

三、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2月2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592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5,164.5082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3,800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6%,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21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214.67万元、5,417.33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NO LASER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1,364.5082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晓杰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路8号清溢光电大楼305(办公场所)
经营范围激光及智能控制技术的系统解决方案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软件产品开发。(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微加工激光器和定制激光模组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电话号码(0755)86353200
传真号码(0755)86355000
互联网网址http://www.inno-laser.com
电子邮箱inno@inno-laser.com
董事会秘书张鹏程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 (万股)间接持股数 (万股)合计持股数(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赵晓杰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12月-2022年12月-通过德泰投资间接持有3,268.82万股3,268.8228.76
2侯丹董事2019年12月-2022年12月----
3林德教董事2019年12月-2022年12月-通过德泰投资间接持有25.25万股25.250.22
4陈文董事2020年12月-2022年12月----
5余克定独立董事2019年12月-2022年12月----
6廖健宏独立董事2019年12月-2022年12月----
7盛杰民独立董事2019年12月-2022年12月----
8张原监事会主席2019年12月-2022年12月-通过红粹投资间接持有323.36万股323.362.85
9秦国双监事2019年12月-2022年12月-通过荟能投资间接持有5.05万股5.050.04
10申乐职工代表监事2020年9月-2022年12月----
11刘晓渔常务副总经理2019年12月-2022年12月-通过红粹投资间接持有323.36万股323.362.85
12张鹏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19年12月-2022年12月-通过红粹投资间接持有80.84万股80.840.71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德泰投资持有公司4,258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8.0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德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ELTA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ROUP LIMITED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3日
总股本4,080万港元
注册地址Room 1517,Nan Fung Centre,264-298 Castle Peak Road,Tsuen Wan,N.T.,Hong Kong
董事赵晓杰
主要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序号股东名称在发行人所任职务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赵晓杰董事长、总经理、研发负责人31,321,75176.77
2Meng Hong Ma高级工艺工程师8,461,92020.74
3Jie Zhang激光应用技术研发负责人、高级科学家483,9701.19
4林德教董事、MOPA纳秒/亚纳秒激光技术研发负责人、高级科学家241,9850.59
5陶 沙激光应用技术研发工程师、高级科学家193,5960.47
6Chun He高级科学家96,7780.24
合 计40,800,000100.00
项 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5,385.92
净资产4,056.22
净利润4.19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德泰投资的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荟能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荟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709752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23日
出资额360.00万元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二路8号清溢光电大楼512-1
经营范围投资科技型企业或其他企业和项目;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同意登记机关调整规范经营范围表述,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101.00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0.89%
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1雷志辉普通合伙人激光方案事业部副总经理108.0030.00
2袁海微有限合伙人激光器事业部副总经理108.0030.00
3欧志龙有限合伙人市场部经理18.005.00
4陈蔚有限合伙人原职工代表监事、原应用实验室经理,2020年9月已离职18.005.00
5苏炯峰有限合伙人生产技术部经理18.005.00
6秦国双有限合伙人监事、知识产权主管18.005.00
7陈苑东有限合伙人财务部经理18.005.00
8胡莉有限合伙人审计部经理18.005.00
9白静有限合伙人证券事务代表18.005.00
10韩世华有限合伙人子公司客服部经理10.803.00
11陈华萍有限合伙人子公司人事行政部副经理7.202.00
合 计360.00100.00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德泰投资42,580,00037.4742,580,00028.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红粹投资38,970,00034.2938,970,00025.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荟商投资10,030,0008.8310,030,0006.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艾泰投资9,470,0008.339,470,0006.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君悦圣廷3,592,4003.163,592,4002.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道勤投资2,667,7252.352,667,7251.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人合春天1,707,3441.501,707,3441.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启赋国隆1,600,6321.411,600,6321.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人合厚信1,056,6000.931,056,6000.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荟能投资1,010,0000.891,010,0000.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人合盛世960,3810.85960,3810.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800,0002.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1,772,3341.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113,645,082100.00119,217,41678.62-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5,937,66610.51
网上发行流通股--16,490,00010.87
小计--32,427,66621.38-
合计113,645,082100.00151,645,082100.0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德泰投资42,580,00028.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红粹投资38,970,00025.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荟商投资10,030,0006.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艾泰投资9,470,0006.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800,0002.5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君悦圣廷3,592,4002.3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道勤投资2,667,7251.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人合春天1,707,3441.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启赋国隆1,600,6321.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人合厚信1,056,6000.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 计115,474,70176.16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诺创资管计划”)。

(二)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长城诺创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最终获配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0%,合计380万股,认购金额为3,594.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长城诺创未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5月20日

备案时间:2021年5月21日

募集资金规模:产品规模为5,000万元,参与认购规模上限5,000万元(长城诺创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管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与比例:

序号姓名职务是否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认购比例(%)
1唐益明高级总监11.00%
2雷志辉激光方案事业部副总经理9.60%
3黎凯高级总监9.00%
4曹昕华总监、子公司监事7.00%
5赵晓军经理7.00%
6袁海微激光器事业部副总经理6.00%
7陈文董事、副总监6.00%
8白静证券事务代表5.40%
9周云申副总监4.00%
10班继宗高级经理4.00%
11陆文革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4.00%
12晏恒峰总监3.00%
13胡海梦总裁助理2.00%
14张颖群高级经理2.00%
15叶青经理2.00%
16邹彬经理2.00%
17苏炯锋经理2.00%
18陈苑东经理2.00%
19胡莉经理2.00%
20冯震副经理2.00%
21秦国双监事、主管2.00%
22杨晓宇主管2.00%
23潘月妮主管2.00%
24叶娜专员2.00%
合计100.00%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8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6%。本次发行股份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每股发行价格:9.46元。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26.48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1.5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截至报告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5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38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10%;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190万股,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5%。依据本次发行

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80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10.0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90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45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1.78%;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6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8.22%。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736.81409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684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771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51.7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649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48.22%。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59154129%,申购倍数为 6283.21747倍。

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6,470,150股,缴款金额为155,807,619.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9,850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7,710,000股,缴款金额为167,536,60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9,850股,包销金额为187,781.0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0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101.65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2,645.23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不含增值税):882.08万元;

3、律师费用(不含增值税):981.83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含增值税):563.21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不含增值税):29.30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3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35,948.00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5,101.65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0,846.35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94元/股(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值加上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0.43元/股(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121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1年1-3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1]008593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1年1-6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2021年1-3月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详细披露,2021年1-6月财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2021年1-6月经营业绩预告”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五洲支行15981830102159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认为英诺激光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同意推荐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保荐代表人:孙晓斌、张国连

联系人:姜南雪

电话号码:(0755)23934001

传真号码:(0755)28801392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孙晓斌、张国连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孙晓斌先生:本科学历,保荐代表人,现任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董事,曾先后就职于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及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先后参与或主办了爱施德

IPO(002416,中小板)、启明星辰IPO(002439,中小板)、皮阿诺IPO项目(002853,中小板)等项目,具有良好的财务、证券专业知识及投资银行实践经验。

张国连先生: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现任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副总经理。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或参与了皮阿诺IPO项目(002853,中小板)、贵研铂业IPO项目(600459,主板)、贵绳股份IPO项目(600992,主板)、芭田股份IPO项目(002170,中小板)、中原油气配股(000956,中小板)、营口港可转债(600317,主板)、诚志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000990,中小板)、桂东电力非公开发行股票(600310,主板)等IPO及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财务及证券从业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1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五、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

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晓杰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1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人通过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五、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六、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德教、刘晓渔、张鹏程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1月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四、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

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张原、秦国双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二、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三、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红粹投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且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荟商投资、艾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减持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法人股东君悦圣廷、道勤投资、人合春天、启赋国隆、人合厚信、荟能投资、人合盛世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自然人股东邹逸琴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作相应调整,以下同),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则本公司应按本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主体

1、本预案的实施主体包括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

2、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可采取回购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具体措施,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本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为第三顺位。

(一)公司回购股票

1、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部分股票,并应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金额不少于500万元,单个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

3、若本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股份回购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本公司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已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则本公司在该会计年度内不再实施回购。

4、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股份回购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若涉及注销股份的,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并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要约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若涉及注销股份的,本公司将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控股股东将采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本公司股价:(1)本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批准;(2)本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措施,但股份回购措施实施完毕后(以本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

2、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本公司股本的0.5%,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本的2%。

3、控股股东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后两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九十日内实施完毕。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在控股股东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后(以本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本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时,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增持本公司股份的

方式稳定本公司股价。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每次增持本公司股份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20%,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收入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启动条件触发后两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告后九十日内实施完毕。

四、相关实施主体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本公司股价的义务。

3、董事承诺: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如本人届时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的,董事承诺将在本公司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4、控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控股股东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本公司按该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公司承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

公司董事赵晓杰、侯丹、林德教、陈文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若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人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该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

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30%,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如本人届时仍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赵晓杰、刘晓渔、张鹏程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若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人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该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需回购的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针对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如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以保证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发行人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发行人投资价值。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本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着力提升经营业绩,积极推进发行人业务发展

公司将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司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性能的

突破,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进一步巩固在优势领域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奠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充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合理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大研发管理创新力度,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整体盈利水平。

制定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但为保障本公司、全体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本公司承诺将积极推进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承诺如下: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赵晓杰承诺如下: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赵晓杰、侯丹、林德教、陈文、余克定、盛杰民、廖健宏,高级管理人员刘晓渔、张鹏程承诺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五)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公司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将严格执行《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若本公司未能执行的,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严格执行《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若发行人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公司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公司所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三、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公司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晓杰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严格执行《英诺

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若发行人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所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三、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的,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如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如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晓杰承诺如下:

“一、如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赵晓杰、侯丹、林德教、陈文、余克定、盛杰民、廖健宏,监事张原、申乐、秦国双,高级管理人员刘晓渔、张鹏程承诺如下:

“一、如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承诺:

“如果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以外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营业执照上列明或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本公司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和不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后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三、本公司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及自本公司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五、若本公司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晓杰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以外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附属公司”)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营业执照上列明或实际从事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二、本人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和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后十二个月内,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附属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安排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三、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五、若本人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德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二、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三、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

五、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晓杰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二、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

五、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红粹投资、荟商投资、艾泰投资承诺如下:

“一、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二、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单位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三、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行人向本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

五、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向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承诺:

“如因本保荐机构为英诺激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信格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1213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2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21号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19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开元评估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阅读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由本机构出具的开元评报字[2016]612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大华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19]004099《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次验资复核报告》的鉴证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

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十、其他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德泰投资、实际控制人赵晓杰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六十个月内不会:

1、放弃英诺激光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2、全部或部分放弃在英诺激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中的表决权;

3、协助任何第三方成为英诺激光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协助任何第三方增强其在英诺激光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中的表决权。

(二)红粹投资及侯毅、张原、刘晓渔承诺如下:

1、红粹投资及侯毅、张原、刘晓渔尊重赵晓杰对英诺激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自英诺激光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红粹投资及侯毅、张原、刘晓渔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英诺激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地位。

2、自英诺激光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红粹投资将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不与发行人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以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也不会采取放弃、让渡表决权等方式协助他人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3、自英诺激光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红粹投资不增加在发行人董事会提名的董事数量。

(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公司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一、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德泰投资、实际控制人赵晓杰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

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公司/本人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红粹投资、荟商投资、艾泰投资承诺如下:

“1、如果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合伙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合伙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合伙企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合伙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在本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二、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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