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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3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后,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和预案,并同意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后,认为本次发行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

景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后,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后,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报告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后,认为公司对本次发行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后,认为公司制定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吕本富 吴晶妹 李尚荣

2021年7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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