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卫东 唐学东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