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7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董事局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调整公司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行权价格。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
陆肖马、刘敬东、郭永清、夏大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