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正式对外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登记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事项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适当增加登记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准确填报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下同)。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1)。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列事项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形成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报送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
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以及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若发现内幕信息难以保密,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若内幕知情人不履行该项报告义务,给公司股价带来异常波动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审计及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订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附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1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任职单位 | |
职 务 | |
知悉地点 | |
知悉方式 | |
知悉的内容 |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
备 注 |
附件2: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筹划事项 | |||||
时间 | 地点 | ||||
参与人员 | |||||
事项进程 | |||||
内容概要 | |||||
记录人: | 董事会秘书: | ||||
参与人员是否已全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