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7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0号)《关于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蔡建涛、陈剑丰、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壮鹏、蔡建涛、陈剑丰、林指南:
经查,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壮鹏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松炀资源资金的行为,其中2019年累计发生金额2.06亿元,2020年累计发生金额1.86亿元,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向公司归还全部资金和利息。松炀资源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
松炀资源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壮鹏,总经理蔡建涛,财务总监陈剑丰、董事会秘书林指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松炀资源、王壮鹏、蔡建涛、陈剑丰、林指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法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