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开晓胜、赵胜兰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HY0120150608001号《融资租赁合同》;
(2)确认编号为HY0120150608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盛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返还上述租赁物并负责运送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3)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盛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到期未付租金62798918.9元、逾期付款利息5930984.74元(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之后以62798918.9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违约金2285026.67元、律师费8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90000元,以上合计为70504930.31元;
(4)判令申请人有权就上述第2项所述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拍卖、
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清偿上述第3项款项,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_上述款项,则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盛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判令被申请人开晓胜、赵胜兰对上述第4项所述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众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1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盛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Y0120150608001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根据盛运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盛运公司选择的出卖人购进盛运公司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出租给盛运公司使用并向其收取租金。
2015年6月11日,申请人徽银公司(作为债权人)分别与开晓胜、赵胜兰(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开晓胜、赵胜兰自愿为合同编号HY0120150608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人盛运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3月12日,盛运公司未按约定向申请人徽银公司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申请人进行多次催收后,盛运公司至今依旧未能按约足额支付相应租金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因此,申请人于2021年3月4日将盛运公司等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依法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38%。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上述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1、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