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银行”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05号)核准,苏州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3,334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442号)同意,苏州银行于2019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苏州银行总股本3,000,000,000股,发行后苏州银行总股本3,333,333,334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000,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3,333,334股,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708,485,319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但未办理股权托管确权手续的部分股份,由严益康和陈建生所持有,现已完成确权,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该部分限售股共计110,230股,占苏州银行总股本的0.0033%,锁定期为自苏州银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已于2020年8月2日锁定期届满,将于2021年7月6日(星期二)上市流通。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苏州银行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苏州银行总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苏州银行分别于2019年6月26日、8月1日公告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公告书》披露,此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为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自苏州银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除上述情况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做出其他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上市公司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持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7月6日(星期二)。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10,230股,占苏州银行总股份的0.003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4、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质押股份及 司法冻结股份 数量合计 |
1 | 严益康 | 18,371 | 18,371 | - |
2 | 陈建生 | 91,859 | 91,859 | - |
合计 | 110,230 | 110,230 | -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作为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股东所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苏州银行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苏州银行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晓 王玲玲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