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经审阅翟蕊女士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翟蕊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翟蕊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宇立、李大明、吴新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