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增补陈维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陈维速先生的任职资格合法,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陈维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增补陈维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从内容和程序上,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向控股子公司广州皓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进而保障公司未来的投资收益。本次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 马 捷 叶昌松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