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和了解相关情况,就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塔铝金业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塔铝金业提供担保,有助于保证塔铝金业项目按期完成。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中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永军______________ 王瑞江 王 聪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