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就公司原第二大股东北京北亚工业科技开发集团(以下简称北亚集团),拟向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昌鑫国资公司)出让其持有本公司14,220,113股的股权变动办理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股权出让方北亚集团与股权受让方昌鑫国资公司分别于200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报告书称:“北亚集团持有本公司国有法人股14,220,113股,股权变动事宜尚需国家国资委审核批准”。近日,本公司从北亚集团获悉,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2000年受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业贸易发展中心持有本公司15%的股权后,一直未办理股权性质的变更,因此所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仍为国有法人股,但根据该公司的企业性质,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性质应为社会法人股,为此,北亚集团与昌鑫国资公司将按照社会法人股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动事宜,无需国家国资委审核批准。
本公司将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