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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泽股份: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1

证券代码:000534 证券简称:万泽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38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30日下午14时30分;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黄振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8人,代表股份262,014,04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2.936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149,640,54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23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6人,代表股份数112,373,49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2.70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6,814,71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376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听取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根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会议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05,8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587%;反对108,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41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23%;反对10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05,8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587%;反对108,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41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23%;反对10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05,8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587%;反对108,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41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23%;反对10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公司最新总股本494,963,0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05,8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587%;反对108,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41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23%;反对10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83,2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82%;反对30,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1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3,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83,2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882%;反对30,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18%;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83,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80%;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拟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拟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和与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公司合作进行融资业务,融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贸易融资等,总额度不超过53亿元,具体如下:

序号

序号公司名称授信额度
1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1亿元
2深圳市万泽中南研究院有限公司5亿元
3深圳市万泽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5亿元
4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7亿元
5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万泽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7亿元
6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5亿元
7深圳市新万泽医药有限公司5亿元
8珠海市万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8亿元
合计53亿元

上述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05,8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587%;反对30,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118%;弃权77,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23%;反对3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20%;弃权7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58%。

8、审议通过《关于确定担保额度的议案》。

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和与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公司合作进行融资业务,并由本公司或子公司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上述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担保额度不超过53亿元,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担保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和下属子公司间进行调剂,相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截至目前担保余额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是否关联担保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2.97%6,500.00110,000110.03%
深圳市万泽中南研究院有限公司105.50%3,157.9650,00050.01%
深圳市万泽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77.49%3,200.0050,00050.01%
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88.05%31,199.9470,00070.02%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万泽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100.16%-70,00070.02%
内蒙古双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8.97%2,900.0050,00050.01%
深圳市新万泽医药有限公司85.28%-50,00050.01%
珠海市万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50.78%-80,00080.02%

公司董事会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905,84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587%;反对108,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41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23%;反对10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4,640,54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81.9195%;反对47,373,49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8.0805%;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06,5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23%;反对

10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文文律师、李紫竹律师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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