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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1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21-075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以及解禁前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72021/7/82021/7/8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775,430,28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93,857,572.2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1/7/72021/7/82021/7/8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28-85126085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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