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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高: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证券简称:美之高证券代码:834765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MEIZHIGAOTECHNOLOGYCO.,LTD)

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康明路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二〇二一年七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事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黄华侨、蔡秀莹、华汇通鼎、新余美高、黄佳茵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合伙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实际性竞争或可能有实际性竞争的业务活动;如果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实际性竞争或可能有实际性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保证将该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对于公司厂区违建房产可能被强制拆除的风险出具如下承诺:如相关房产被主管行政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时,将全额承担相关行政处罚罚款、公司遭受的损失以及将增加的成本,确保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一、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美之高或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二、本人将严格遵守美之高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美之高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敦促美之高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三、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美之高利润,不会通过影响美之高的经营决策来损害美之高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挂牌公告书出具日,前述承诺均正常履行。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股东华汇通鼎、新余美高、黄佳茵承诺:

“(

)自发行人股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精选层挂牌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挂牌后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上述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部门对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2、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公司股东黄华侨、蔡秀莹承诺:

“(1)在持有美之高股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连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形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若本人/本企业计划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前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连续竞价买入的股票除外),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合计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最低减持价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美之高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美之高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股东华汇通鼎、新余美高、福鹏玖号承诺:

“(1)若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连续竞价交易或其他合法形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若本人/本企业计划减持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发行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连续竞价买入的股票除外),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美之高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美之高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本

企业违反前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启动条件如公司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收盘价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

)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后的六个月内,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六个月后,如再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再次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方式

)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及《关于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则相应顺延)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方式为连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④若需要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和方案;

③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实施时间相应顺延;

如果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从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

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关于稳定股价的补充承诺如下:

“若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日后3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则本人将在达到触发上述条件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将启动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①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精选层挂牌条件。”

3)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在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

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③在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个交易日后,相关人员方可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实施时间相应顺延。如果公司披露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的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则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④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⑤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在精选层挂牌时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与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关义务。

(3)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同意公司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3)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则其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①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②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③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得到有序开展。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④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⑤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此外,公司还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精选层挂牌后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⑥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③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⑦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利润分配政策及承诺2020年

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在精选层挂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当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不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不低于10%、未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本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利润分配政策出具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夫妇就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利润分配政策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5、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公司承诺:

“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公司将在收到有权部门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若公司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该等违法事实已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的,本人将在公司收到有权部门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若公司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承诺:

“华创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华创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挂牌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已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周岁的子女)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不从事或者参与和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如果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发行人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发行人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发行人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若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发行人所有,直至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损失。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

本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本人(企业)以及本人(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人(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企业)及本人(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进行交易,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人(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如本人(企业)或本人(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进行交易,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如本人或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就避免公司资金占用承诺如下:

“1、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要求且不会促使发行人为其代垫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要求且不会促使发行人通过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有偿或无偿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偿还债务。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和其他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9、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华侨、蔡秀莹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可能给发行人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出具如下承诺:

“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承诺将承担所有相关经济赔付责任。”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公司承诺

针对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若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个月的期间内,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实际控制人承诺

就本人在美之高本次发行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接受公司的分红。

3)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已作出的涉及现金补偿承诺,则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人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为本次发行挂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本人/本企业违反相关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所作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若本人/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应从严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就本人在美之高本次发行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作出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已认真阅读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本所关于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本所关于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向贵司报送的《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华创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华创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挂牌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精选层挂牌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在精选层挂牌初期风险

、精选层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在精选层挂牌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精选层股

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2、股票异常波动风险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公司产品下游应用主要为居民消费领域,终端销售渠道集中于大型家居用品经销商或国际知名KA卖场。终端销售商均有较为严格的供应商认定体系,公司在通过主要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定后,双方一般会保持持续稳定的业务合作,导致公司大客户总体稳定,且其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较高。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列示)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92%、94.90%、96.26%,其中直接向DOSHISHA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21%、60.60%、51.62%,客户集中度较高。

公司与DOSHISHA、LGS(LOWE’S采购子公司)、TheHomeDepot、沃尔玛(中国)和百安居(中国)等主要客户之间已经形成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具有较强的客户资源壁垒。但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产生大幅波动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或采购比例大幅下降,或公司不能持续进入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短期内公司将面临销售收入减少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铁线、铁管、锥套等钢铁制品,其他辅助材料有包装材料、配件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各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均在70%左右,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较大。近年来国际国内钢铁、纸板、塑料等基础原料价格有所波动,导致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亦相应波动,未来如果上述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会对公司营运资金的安排和生产成本的控制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报告期内国外主营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42,554.71万元、42,430.68万元、60,500.32万元,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99%、

92.47%、95.88%;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时,主要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平均汇率总体呈上升态势。

报告期内,公司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182.76万元、-232.55万元、1,252.27万元,后续存在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风险。

数据来源:wind

4、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2018年至2020年,公司来源于美国地区客户的收入分别为17,465.91万元、13,709.81万元和26,633.6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75%、29.88%

和42.21%。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2019年度公司来自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同比有所下降。目前中美贸易摩擦加征关税有所缓和,但如果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则公司来自美国地区的收入仍将可能下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部分建筑物及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风险公司目前存在由于历史原因通过自建取得,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未取得房产权利证书的建筑物,具体情况如下:建筑面积为3,666.00㎡的厂房(以下简称“L型厂房”)及建筑面积为1,631.58㎡的附属临时建筑设施、建筑面积为5,550.00㎡的厂房(以下简称“包一厂房”)以及子公司美之顺建筑面积为

758.80㎡的食堂(以下简称“食堂”)和建筑面积为399.60㎡的职工宿舍(以下简称“职工宿舍”)。其中:L型厂房及附属临时建筑设施系建于公司自有的G10307-0126号宗地上;包一厂房的大部分建于公司前身美高塑胶向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下属企业祥地实业租赁的土地上,少部分建于公司自有的G10307-0126号宗地上,根据祥地实业与美高塑胶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归美高塑胶所有,但无法办理产权证书;食堂和职工宿舍建于子公司鸿兴电镀向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辖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年丰公司租赁的土地上,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L型厂房及附属临时建筑设施主要用于下料、修边等工序和存放纸箱、原材料及半成品等,包一厂房主要用于成品包装工序和存放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相关工序对整体生产经营影响较低,存放物品较易搬迁;职工宿舍和食堂主要为部分员工生活需要。

公司向深圳市嘉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力实业有限公司等租赁的房产面积共2.09万㎡,主要用于成品包装、仓储,目前尚未取得产权证书。其中向深圳市嘉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面积为12,000㎡,系建于集体土地,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公司向深圳市荣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的房产面积为8,880㎡,系其工业园内部分已建成房产,尚待工业园整体完工及重新履行原已过期的报建手续,目前未取得产权证书。

上述自有房产及租赁房屋面积占公司所有房屋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约46.03%,占比较大。自以上土地租赁或房产租赁合同签订以来,合同正常履行,未发生纠纷或争议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美之顺没有发生因以上房屋建筑物及租赁房产未办理权证而导致停产或产生纠纷的情况。上述自有建筑物存在使用期限届满后或城市更新改造时被拆除的风险,上述租赁房产存在出租方由于被相关政府部门限制出租乃至拆除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的风险。上述风险将对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并且在拆除或无法继续租赁时公司如果不能合理做好搬迁安排、执行替代方案以及寻找新的租赁场所,将影响公司部分原材料、半成品的临时存放、产成品包装、仓储和部分员工的生活食宿,部分降低公司产品的出货效率。

6、OBM业务模式风险

报告期内国内行业企业存在“小、糙、杂、乱”等特点,国内电商较发达,消费者网上购买金属置物架收纳产品更多关注价格,对品牌、品质的认知关注相对较少,而公司产品主要面向国外大型知名客户,产品定位及品质较高,导致公司产品成本较高,售价相应较高,弱化了公司产品本身的竞争优势。而公司传统KA卖场模式销售费用较高,受电商冲击影响较大,并且KA卖场比较强势,公司对其的渠道控制力不强。

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上升,尤其是在房价较高的一、二线城市,通过有效的家居空间资源利用有助于提升生活品质,人们对收纳产品的需求将提升,且更加注重品质、外观。基于上述情况以及国家“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战略布局,公司将加大对国内OBM业务的开拓力度,如开设直营店、加盟店等方式,但新的销售渠道建立需要一定试点以及大量资源投入。直营店、加盟店的开设将对公司的选址能力、招商能力、品牌推广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提出挑战。该项目实施后预计将每年增加折旧、摊销

523.99万元,如果公司无法较好地完成门店管理、客户定位、市场推广等,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二节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5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1号),核准美之高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8,566,700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6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1〕1689号):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司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在精选层挂牌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司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在精选层挂牌相关信息

(一)精选层挂牌时间:2021年7月5日

(二)证券简称:美之高

(三)证券代码:834765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961.304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17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91.304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挂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001.652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001.652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挂牌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59.652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168.347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55.6522万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08.6956万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详见本挂牌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挂牌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详见本挂牌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

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时选择的具体进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标准及其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时选择的具体进层标准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时,选择的进层标准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套指标,即:

“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8.70元/股,初始发行数量13,913,044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总股本69,613,044股,发行后市值为6.06亿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6,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1,700,000股,发行后市值为6.24亿元。公司本次发行后市值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市值不低于2亿元”的要求。

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4,068.06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为20.53%,符合《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进层标准,即《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指标规定的进入精选层的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MEIZHIGAOTECHNOLOGYCO.,LTD
注册资本:55,7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黄华侨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7月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8月31日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东社区康明路10号
经营范围:塑胶制品、五金制品、木器制品、竹制品、藤制品、柳制品、布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主营业务:金属置物架收纳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产品金属置物架主要用于家用,归属于制造业中的家具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2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属于“家具制造业(C21)”,细分行业为“金属家具制造(C2130)”。从原料材质和生产工艺来看,公司的产品亦可归属于金属制品业或收纳行业。
邮政编码:518117
电话:0755-25161658
传真:0755-89940016
互联网网址:http://www.mzg.cn
电子信箱:fin@meizhigao.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董事会秘书汪岚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55-2516165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为黄华侨先生,实际控制人为黄华侨先生及蔡秀莹女士,二人系夫妻关系。黄华侨先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秀莹女士任公司董事。本次发行前,黄华侨先生、蔡秀莹女士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50.00万股、1,004.00万股,分别占公司股份的

38.60%、

18.03%;除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黄华侨与蔡秀莹夫妇通过华汇通鼎间接控制公司17.95%的股份,通过新余美高

间接控制公司8.98%的股份。黄华侨与蔡秀莹夫妇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83.55%股份。黄华侨、蔡秀莹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职务身份证类型身份证号码国籍拥有境外居留权情况
黄华侨董事长兼总经理居民身份证4403061965********中国
蔡秀莹董事居民身份证4403061966********中国

黄华侨: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5年生,大专学历。1997年至2012年,任深圳市龙岗区坪地年丰祥顺五金电镀厂总经理;2002年至2015年,任美高塑胶董事长、总经理;现任鸿兴电镀董事、美之高实业执行董事、香港美之高董事、通之泰监事、美之顺董事、深圳沃华执行董事、香港沃华董事、香港美高董事、新余美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华汇通鼎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蔡秀莹: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66年生,高中学历。1997年至1998年,任深圳市龙岗坪地年丰祥顺五金电镀厂总经理助理;2002年至2015年,任美高塑胶董事;现任美之高实业监事、通之泰执行董事、美之顺董事、深圳沃华监事、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序号姓名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职务任职期间
1黄华侨直接持股21,500,000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间接持股8,938,000
2蔡秀莹直接持股10,040,000董事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间接持股2,000,000
3黄佳茵直接持股2,500,000董事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4路冰--董事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5胡昌生--独立董事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6彭忠波--独立董事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7唐魁--独立董事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8唐宏猷间接持股60,000监事会主席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9韩婷间接持股17,000监事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10侯燕玲间接持股20,000职工代表监事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11李永间接持股952,000财务总监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12汪岚间接持股410,000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13黄建新间接持股400,000副总经理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14陈武间接持股900,000副总经理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合计47,737,000--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截至本挂牌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无已制定未执行的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
直接持股(股)占比(%)直接持股(股)占比(%)直接持股(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黄华侨21,500,00038.6021,500,00030.8921,500,00029.99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蔡秀莹10,040,00018.0310,040,00014.4210,040,00014.00
深圳市华汇通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17.9510,000,00014.3710,000,00013.95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新余美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0,0008.985,000,0007.185,000,0006.97

黄佳茵

黄佳茵2,500,0004.492,500,0003.592,500,0003.49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思考20号A2-1大宗交易二级市场循环套利基金--136,5220.202,223,4783.10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桂顺之实事求是肆号私募基金--320,0000.46320,0000.45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14100,0000.14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
小计49,040,00088.0549,596,52271.2551,683,47872.09-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6,660,00011.9520,016,52228.7520,016,52227.91-
合计55,700,000100.0069,613,044100.0071,700,000100.00-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表未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序号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黄华侨21,500,00030.89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
2蔡秀莹10,040,00014.42
3深圳市华汇通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14.37
4新余美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0,0007.18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鹏宏祥玖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950,0004.24-
6黄佳茵2,500,0003.59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
7吴志泽1,750,0002.51-
8新余方略知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00,0001.44-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48,9710.93-
10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48,9400.93-
合计56,037,91180.50-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黄华侨21,500,00029.99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
2蔡秀莹10,040,00014.00
3深圳市华汇通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0013.95
4新余美高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0,0006.97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鹏宏祥玖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950,0004.11-
6黄佳茵2,500,0003.49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
7思考20号A2-1大宗交易二级市场循环套利基金2,223,4783.10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
8吴志泽1,750,0002.44-

注1:上表未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注2:上述发行后股东情况为根据发行结果模拟数据,实际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为准。

9新余方略知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000,0001.39-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48,9710.91-
合计57,612,44980.35-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1,391.304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6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70元/股。

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

1、11.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7.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8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9.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0.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1、0.58元/股(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0.57元/股(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4.81元/股(按照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4.92元/股(按照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1,043,482.8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456号《验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截至2021年6月22日,贵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913,044.00股,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13,913,044.00元,均以货币资金出资。截至2021年6月22日,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613,044.00元,累计股本为人民币69,613,044.00元。

本次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21,043,482.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0,567,429.0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0,476,053.76元。其中,计入公司股本人民币13,913,044.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96,563,009.76元。贵公司本次股票募集的股款为人民币121,043,482.80元。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1年6月22日将募集资金扣除相关承销费用6,415,094.34元(不含增值税)后的余款人民币114,628,388.46元汇入贵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如下:

序号

序号项目金额(元,不含增值税)
1保荐及承销费用6,886,792.45
2律师费用1,386,792.46
3审计及验资费用2,245,283.02
4用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印刷费等费用48,561.11
发行费用合计10,567,429.04

(七)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2,104.3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1,047.6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根据《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华创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8.70元/股于2021年6月17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08.6956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1,600.00万股)的13.04%;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715.826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1,391.3044万股)的51.4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后发行股份数量(1,600.00万股)的44.74%。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6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170.00万股,发行总股份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2.32%。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文锦渡支行(中国银行深圳东门支行辖属)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保荐机构华创证券与中国银行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银行深圳文锦渡支行754974929097金属置物架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中国银行深圳文锦渡支行767974936177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中国银行深圳文锦渡支行766674932171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户账号1为75497492909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美之高,下同)金属置物架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账号2为767974936177,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专户账号3为76667493217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三项专户仅用于甲方募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指华创证券,下同)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4、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合计超过2,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及使用,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以及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日至挂牌公告书披露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保荐代表人:汪文雨、叶柏川
项目协办人:卢长城
项目其他成员:王兆琛、王子杰、章亚琴、姜琛琛、杨恒利
联系电话:0755-82755820
传真:0755-82027731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16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经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充分沟通及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条件,同意推荐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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