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强化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债券信息披露水平和债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38号、3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保密责任,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分为四个部分:
1、公司债券申报与公告环节信息披露
2、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报告披露
3、公司债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4、公司债券兑付兑息信息披露
第十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的标准履行披露义务;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按照交易所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3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的标准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所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4、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7、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8、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9、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10、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1、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12、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3、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4、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5、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16、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9、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0、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
理发生变动;
21、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22、公司分配股利;
23、公司名称变更;
24、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25、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26、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发行人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7、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同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并由公司和资信评级机构及时向市场披露。
公司和资信评级机构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原则上在非交易时间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换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公司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公司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第二十二条 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完成后,公司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券附公司续期选择权的,公司应当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按照约定及时披露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职责及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程序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对外披露债券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在研究、审议、决定涉及债券信息披露事项时,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并提供债券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二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第三十一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
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调查。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对公司非定期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当主要责任;同时应对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