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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六月

3-1-2-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光大证券”)接受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2

目录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释 义 ......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6

一、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 6

二、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简介 ...... 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8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 8

(二)内核意见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11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1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 11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2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2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 ...... 15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 16

(一)核查方式 ...... 16

(二)核查结论 ...... 17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 18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 19

(一)经营风险 ...... 19

(二)技术风险 ...... 22

(三)财务风险 ...... 23

3-1-2-3(四)内控风险 ...... 24

(五)发行失败的风险 ...... 24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 25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25

(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 25

(二)下游市场升级换代催生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 ...... 26

(三)公司具备较强的产品与服务优势,品牌知名度较高 ...... 26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其他事项说明 ...... 28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 28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8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28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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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盛景微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盛景有限无锡盛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无锡九安芯无锡九安芯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富海新材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保兴佛山保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建元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建辕上海建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久科芯成湖州久科芯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无锡金程无锡金程新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众合鑫无锡市众合鑫商业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润科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芯润博合肥华芯润博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维纳芯维纳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上海先积上海先积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报告期、最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
报告期各期末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招股说明书《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股东大会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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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首次公开发行本次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行为
董监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律师事务所、锦天城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师、评估机构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本发行保荐书中若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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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于2021年5月签订了《保荐协议》。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黄腾飞和何科嘉具体负责本次发行项目的推荐工作。

黄腾飞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近十年,曾负责或参与多个IPO、再融资及新三板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何科嘉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十余年,曾负责或参与多个IPO、再融资及新三板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黄腾飞先生和何科嘉先生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二、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简介

项目协办人:朱王晶女士,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项目经理,五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就职于华福证券投资银行部、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主要有:西南证券(600369)非公开发行项目、荣晟环保(603165)可转债项目、荣晟环保(603165)IPO项目、渤海钢铁债务重组项目等。

项目组其他成员:曲明月、陈香莹、魏先昌。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Holyview Microelectronics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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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7,55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7,55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4月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0月9日
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G1-208号
邮政编码214135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子模块、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发、集成电路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联系电话0510-85388869
传真号码0510-85388869
互联网网址http:// www.holyview.cn
电子信箱ir@holyview.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潘叙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0510-85388869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说明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将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跟投规则实施。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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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本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2020年11月20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经集体投票表决,准予盛景微IPO项目立项。

2、2021年3月5日,质量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盛景微科创板IPO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在现场工作和审阅项目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2021年4月12日,投资银行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议审议。2021年5月17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盛景微IPO项目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正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内核会议对盛景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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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不同意。经过表决,盛景微IPO项目通过本保荐机构内核,同意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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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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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运作规范,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具有独立运营和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过严格论证并履行相应程序;本次授权申请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程序合法、有效。发行申请文件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部5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永刚先生主持,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做出了决议。

发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2021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申请尚需履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应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须经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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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同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勤勉尽责精神,对盛景微的基本情况、发行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认为盛景微已具备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三会资料、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确认发行人系由盛景微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盛景微有限成立于2016年4月8日,于2020年10月9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已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合法存续,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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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1]210Z0066号”《审计报告》、财务管理制度、记账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取得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1] 210Z002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的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员,深入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商业模式、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合同、三会文件,实地走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1]210Z0066号”《审计报告》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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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等资料,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发行人依托自主设计的集成电路,主要从事电子雷管核心控制组件及其起爆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电子延期模块及起爆器。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专利、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检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专利局等公开信息渠道,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核查,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7、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取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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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并进行了网络检索,经核查,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检索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公开渠道信息,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自然人调查表及声明文件。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明细,查阅了相关行业资料,核查了发行人相关指标,走访了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查阅了相关政府补助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依托自主设计的集成电路,主要从事电子雷管核心控制组件及其起爆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电子延期模块及起爆器。

1、公司符合行业领域的要求

公司所属行业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发行人依托自主设计的集成电路,目前主要从事电子雷管延期芯片及延期模块、起爆器等产品的设计、研发、检测与销售。公司所属集成
□高端装备
□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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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路设计行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要求。
□节能环保
□生物医药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2、公司符合科创属性要求

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是否符合指标情况
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或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6000万元?是 □否2018-2020年,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135.93万元、1,102.56万元和1,429.81万元,累计研发投入2,668.30万元,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为9.22%,满足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是 □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有研发及技术人员37人,占员工总数的47.44%,满足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是 □否公司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满足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要求。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3亿?是 □否2018-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39.43万元、7,510.26万元和21,081.20万元,复合增长率为688.08%,满足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方式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备案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和《备案办法》的规定,通过查阅工商资料、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与相关人员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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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结论

发行人目前共有股东16名,具体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张永刚2,693.2535.67
2富海新材2,025.0026.82
3无锡九安芯870.7511.53
4赵先锋614.968.15
5佛山保兴300.003.97
6上海建元229.303.04
7上海润科225.002.98
8华芯润博153.132.03
9众合鑫112.501.49
10蔡海啸94.501.25
11潘叙74.250.98
12久科芯成56.250.75
13无锡金程37.500.50
14叶浩楷28.130.37
15张洪涛26.560.35
16上海建辕8.940.12
合计7,550.00100.00

经核查,无锡九安芯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员工的持股平台,股东均为自然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经核查,众合鑫系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无锡金程系其合伙人无锡市金程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无锡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意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涉及以非公开方式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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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经核查,上海建辕系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属于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股东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并核查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发行人其他非自然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基金备案 情况
1富海新材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编号:P1020562基金编号:SCC616
2佛山保兴保利科技防务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33469基金编号:SJY841
3上海建元上海建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登记编号:P1061329基金编号:SR9107
4久科芯成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久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5709基金编号:SLD696
5上海润科深圳市华润资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02724基金编号:SJD808
6华芯润博华芯原创(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P1060141基金编号:SND640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股东均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之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已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登记,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发行人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经本保荐机构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其他重大变化。

经公司初步预计,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386.77万元,同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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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20.44%;预计2021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02.33万元,同比下降24.70%;预计2021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901.60万元,同比下降22.15%。

2021年1-3月预计营业收入同比稳定增长,主要原因系下游需求持续增长,公司产品竞争优势进一步凸显,且产品毛利率保持相对稳定;2021年1-3月净利润同比下降,主要原因系为应对市场需求增长,公司一季度进一步加大了研发投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也同比增长较多。

2021年1-3月公司的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六、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100.00%、99.85%和

93.68%。其中,公司对第一大客户雅化集团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64.39万元、3,317.35万元和10,643.82万元,占比分别为77.89%、44.17%和50.49%。如果主要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采购需求大幅下降、调整采购策略或向其他同类供应商进行采购等,可能导致公司订单大幅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电子延期模块市场规模增速下滑风险

目前发行人主要将核心技术应用在民爆行业,具体产品为电子延期模块、起爆器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发文鼓励推动民爆行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雷管的强制推广,以提高社会安全。

随着上述替代过程的逐步推进,受下游民爆产品应用领域较少等因素影响,电子雷管的市场需求将逐渐趋于稳定,发行人核心产品电子延期模块存在市场规模增速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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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发行人目前核心产品电子延期模块是电子雷管的重要控制组件,直接关系下游爆破工程的安全,因此,该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至关重要。如公司产品在研发或生产环节发生无法预料的质量问题,影响终端客户的应用或未能满足客户的质量要求,可能发生质量纠纷,对公司的品牌和信誉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4、供应商集中风险

公司采用典型的Fabless集成电路设计公司模式,专注于研究物联网控制领域的基础核心技术与底层核心算法并集成到芯片设计中,而将晶圆制造、封装、测试和贴片等生产过程委托给专门的加工商。由于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行业的前期投入大、技术门槛高,因此行业集中度较高,使得公司供应商相对集中,另外,电阻、电容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也较为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94.48%、

76.07%和80.22%,向前五大委托加工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当期委托加工费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9.92%、97.65%和95.24%。

受供应商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的影响,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品牌知名度,才能从上游晶圆制造、封装、测试等企业及时获得足够的产能,如遇芯片市场出货量大,可能会导致上游供应商产能紧张,从而相应提高芯片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和封装、测试等加工成本。此外,如果主要供应商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产能受限制、甚至无法供货,可能影响芯片制造和如期交付。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全球相继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疫情发生后,各国纷纷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但疫情仍在部分海外国家和地区蔓延,国内部分区域也间歇性出现相关病例,疫情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

在采购方面,公司部分原材料(例如钽电容)系通过进口商从国外采购,如疫情对海外原材料供应商造成不利影响,而公司又无法在短期内寻找到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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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材料,将会对发行人的订单交付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在销售方面,发行人部分客户所在区域因出现疫情而推出各类防控措施,受该等防控措施影响,客户生产可能会出现阶段性延迟,从而影响对公司的采购需求。

6、原材料供应风险

报告期内,受疫情影响,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钽电容供应商的产能较为紧张,价格呈现持续上涨。如果供应商产能仍无法及时满足发行人需求,一方面,发行人可能难以及时满足客户交期需求,另一方面,原材料价格继续上涨也压缩了发行人毛利率水平,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7、商誉减值风险

2021年2月,发行人完成对上海先积73.00%股权的收购,收购价格为4,850万元,该收购行为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021年起,发行人将每年对商誉及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未来上海先积的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则可能导致商誉发生减值,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8、核心技术发生纠纷和争议的风险

发行人依托自主设计的集成电路,主要从事电子雷管核心控制组件及其起爆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产品包括电子延期模块及起爆器。未来,发行人在产品升级和优化中,如出现核心技术与相关市场主体发生纠纷和争议的情形,将对发行人的技术创新、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9、产品单一的风险

发行人依托自主设计的集成电路,将相关核心技术应用于电子雷管业务领域,目前主要从事电子雷管核心控制组件及其起爆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子延期模块及起爆器,核心技术的应用领域及对应的产品类型较为单一。

报告期内,电子延期模块及起爆器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00%、98.83%和99.17%。考虑到国家推广电子雷管的政策实施可能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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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滞后性,且市场对电子雷管的普遍认知和接受也存在一定的过程,未来如电子雷管替代传统雷管的进程放缓,或市场需求数量下滑,发行人业绩及增速可能放缓甚至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产品升级迭代风险

随着下游爆破领域对应用场景及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司需要根据技术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变化持续进行研发和创新,不断进行产品升级,通过产品的先进性来保持行业竞争力。如果公司无法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将无法保持产品的正常迭代,将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继而影响业绩的持续增长。

2、新应用领域研发失败风险

研发创新是集成电路企业最重要的经营活动之一,而发行人核心产品的应用领域,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为保持核心竞争力,公司需要充分结合行业技术前沿趋势和下游领域的需求持续研发,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稳定。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分别为135.93万元、1,102.56万元和1,429.81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0.05%、14.68%和6.78%。

随着业务规模和应用领域的扩大,公司将针对核心技术在更多领域的应用进行持续研发,相关投入可能会持续增加。但由于新应用领域的产品研发耗时较长,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出现公司产品研发未达预期或开发的新产品缺乏竞争力等情形,公司将面临新应用领域研发失败的风险,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市场竞争力下降,从而对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芯片设计的准入门槛高、辅助工具少,对研发人员的经验具有一定的依赖性。优秀的技术人员不但要具备扎实的多学科基础知识,还需要拥有成熟的拓扑结构设计和布图布线能力,培养周期较长。随着集成电路设计行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目前,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业务规模快速扩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也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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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未来在技术人才培养及引进方面投入不足,将加剧技术人才紧缺程度,甚至导致现有骨干技术人员流失,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关键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自主研发物联网通信核心技术和底层算法,并集成到自主研发的芯片中,以芯片为核心,为下游客户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发行人在供电/通讯复用总线技术、时分复用(TDM)多载波通信技术、相关信号处理算法、调制/解调结构、编码校验、低功耗、抗干扰、主从(Master-Slave)级联网络等物联网通信和芯片设计关键技术领域具备一定的竞争优势。

公司对于功能模块IP、关键技术主要通过公司制定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由于设计过程中核心研发人员将调用功能模块IP并运用相关技术,生产过程中也需向晶圆制造和封装、测试等供应商提供相关数据,如果出现保管不当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情况,可能产生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1.01%、45.96%和47.56%,除2018年产品结构略有差异外,总体而言波动不大。报告期内,公司以自主研发的电子雷管延期芯片及模块加工工艺、检测方法等为核心,通过委外加工为客户提供电子延期模块,客户可以直接用于电子雷管的组装。

集成电路行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通常具备性能优势和竞争优势的产品在推出市场时可获得较高的毛利率,随着时间推移和市场竞争,其毛利率空间逐渐被压缩,降低至一定程度后保持稳定。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进行产品升级,产品毛利率可能会出现下滑,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发行人系高新技术企业,已于2019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系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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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104.29万元、

681.86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6%、9.31%。未来,若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后不能通过复审,将不能继续享受相应所得税优惠政策,则会对未来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44.73万元、1,468.87万元和3,130.44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19%、26.38%和11.53%。随着下游行业需求的迅速增长、部分原材料价格上涨及上游芯片代工产能趋紧,发行人基于市场预测及自身经营情况提高备货规模,导致存货金额增加。未来,如果市场需求发生变化,或与发行人的预测情况差异较大,或发行人自身存货管理不当,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存货积压,从而需要增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内控风险

1、公司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的经营规模将大幅增加,需要相应增加管理人员来保持精细化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此外,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一方面需要扩充研发及技术人员满足现有芯片的升级和开发,为保持市场竞争力,还需要引进相应的专业人才开展多领域、多产品的研发工作。人员的扩充将使得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体系趋于复杂,对公司的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内部控制等各方面均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提升管理能力并培养相关高素质管理人才队伍来适应公司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将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发展效率,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

(五)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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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或者发行时总市值未能达到预计市值等原因,导致本次发行中止的风险。若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3个月仍未恢复,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可能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影响盈利能力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延期模块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发展与科技储备资金,投资总额分别为22,242.95万元、17,949.88万元和45,000.00万元。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并综合考虑折旧摊销政策,预计项目建设完成后三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合计分别为1,972.64万元、1,852.31万元和1,546.31万元。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到达到预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折旧及摊销额的增加,短期内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带来一定不利影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若因市场开拓不力或项目管理不善而导致不能如期产生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加大发行人经营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到位后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1.91%、31.47%和51.82%。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比发行前显著增加,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在短期内难以全部产生效益,预计短期内,发行人净利润水平无法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存在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为鼓励、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政、税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2017年1月,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目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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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政府工作报告》论述中,将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列在实体经济发展的首位,凸显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性和先导性。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为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下游市场升级换代催生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国务院和公安部、工信部联合发文鼓励推动民爆行业转型升级,促进民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电子雷管的迅猛发展。公安部多次发文支持基于密码管理的电子雷管的强制推广,提高社会安全,要求2019年开始每年以20%速度替代现有雷管产品。在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电子雷管的替代空间较大。因此,电子雷管作为传统雷管替代品的成长空间较大。

(三)公司具备较强的产品与服务优势,品牌知名度较高

发行人是国内较早进入电子雷管领域的公司,是国内电子延期模块主要供应商之一,凭借先发优势,市场占有率较高。此外,由于电子雷管在安全方面要求较高,电子雷管生产企业普遍倾向于选择经过长期使用验证、可靠性及安全型较高的电子延期模块,用户忠诚度较高。对于新进入市场的产品,下游客户普遍持谨慎态度,需经过长期的技术和实际工程作业验证,才考虑更换产品。所以,新进入行业的公司将面对天然的行业壁垒,进一步构成了发行人产品的先发优势。

发行人除直接销售电子延期模块、起爆器等产品外,还提供产品维修、爆破现场应用支持、雷管厂业务对接等配套服务,和客户配合进行引火药剂匹配、帮助客户解决生产检测设备使用问题,对客户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在爆破现场指导爆破作业人员使用电子雷管起爆器等。

同时,发行人还自主开发了产品质量追溯系统,从采购、生产、销售到使用过程各个节点产生的数据,以追踪、分析和应用为核心,通过对产品供应链和数据现状的调查形成智能管控平台的开发方案,实现生产异常预警、质量全程管控、加工流程优化,产品质量提升。发行人通过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竞争力。

经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良好的产业政策和不断增加的下游需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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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且公司凭借优质的产品及服务质量,获得了较好的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较高,为未来持续发展奠定了产品基础及市场优势,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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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荐机构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项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聘请成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天咨询”)作为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成天咨询的行为合法合规,具体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成天咨询作为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机构,以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成天咨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天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峰
成立日期2020年5月19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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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Y5N28
经营范围商务咨询服务;工商咨询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代理、统计数据审核、统计信息咨询。(不含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涉外统计调查等许可项目);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天咨询为发行人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咨询服务,根据成天咨询的经营范围,其具备相应的资格资质。

3、聘请第三方的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聘请费用系参考市场价格并结合被聘请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确定,发行人通过电汇方式支付,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向成天咨询全额支付相关费用。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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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朱王晶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年 月 日
何科嘉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杜雄飞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薛 江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董 捷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 表人、总裁:
刘秋明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
闫 峻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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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兹授权黄腾飞、何科嘉担任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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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被授权人:

黄腾飞 何科嘉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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