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0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零二一年六月
重要声明
根据《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编制本报告,谨对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事务进行专项说明。本报告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信建投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因市场行为及其他情形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章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2016年7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75号”文核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二、债券名称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文化01”,债券代码“112424”。
三、发行规模
人民币10亿元。
四、票面金额
人民币100元。
五、发行价格
按面值平价发行。
六、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第4年末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若投资者在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或休息,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4日)票面年利率为
4.49%,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9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票面利率为8.00%。
九、发行时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
十、债券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人”)对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及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对发行人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
第三章 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36股票简称:新文化注册资本:806,230,192元法定代表人:杨震华成立日期:2004年12月30日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444号北区238室主营业务: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片,电影发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多媒体科技、计算机网络科技、从事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文化用品的销售,投资管理。
二、发行人2020年度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总收入33,885.6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9.06%;营业利润-166,095.2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61.68%;利润总额为-166,403.9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8.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261.54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76.35%。广告业务方面,因疫情导致公共场所人流限制以及外出人群减少,广告主投放预算缩减,同时国内多地开展户外广告的整治,对公司广告业务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此外,媒体资源的阵地租金相对固定,公司为了保持已有阵地资源,报告期内依旧照常支付LED大屏成本。影视业务方面,影视内容制作行业仍处于持续不断的调整之中,受疫情、客户偿付能力等因素影响,项目回报期延长、投资项目减少等问题导致影视业务业绩下滑。同时,因报告期内计提资产减值、信用减值损失,对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1,788,780,611.12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905,546,313.52元,公司实收股本806,230,192.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1、调整广告业务经营模式,优化及整合更优质屏幕资源
公司不断优化及整合更优质屏幕资源,缩减部分开支,同时加大对华东地区重
要城市的大屏布局,进一步加强了上海、广州、杭州、南京及苏州等多个城市的LED大屏网络维护,通过对部分核心商圈核心屏幕的软硬件设备升级改造,突破技术壁垒,提升技术及创新竞争优势,梳理行业领先标杆。公司制定疫情期间的政策调控,主要针对4A及大客户等,根据投放标的、合作客户、合作频次等多维度属性综合判定,给予持续性、稳定性、有一定合作金额的品牌客户提供价格优惠政策及其他可支持的服务等,保持销售业绩,增进合作友好度。同时,尝试探索MCN直播营销模式,给客户提供MCN直播带货等新媒体广告资源和产品,匹配和跟进MCN机构及达人资源,进行直播、短视频、图文等发布工作。通过加强裸眼3D等技术与内容创意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业务核心竞争力,以技术赋能创意,以内容链接媒体,促进业务发展。
2、消化存量项目,部分影视作品于2020年上线
公司继续消化待播项目,优先确保项目排播和现金回笼。公司参与投资的电视剧和电影《天河传》(原名:仙剑奇侠传4)、《美人鱼2》等项目处于后续制作或前期策划阶段;《肥龙过江》、《斗战胜佛之大圣之泪》(原名:斗战胜佛2)、《神刀御厨娘》(原名:热血厨娘)、《硬击》(原名:玩命保镖)已于报告期内播出;《大富翁》因近年来电影市场受疫情影响,投资风险较高,资金占用周期较长,决定暂缓开发;《轩辕剑》因该项目定位高成本制作,考虑到近年电影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加剧风险性,决定暂缓开发。
三、发行人2020年度财务情况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了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1]430203号)及《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中兴华报字(2021)第430003号)
(一)发行人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52,906.01 | 87,938.56 |
非流动资产 | 89,658.42 | 237,709.34 |
资产总计 | 142,564.43 | 325,647.90 |
流动负债 | 89,508.35 | 63,608.85 |
非流动负债 | 22,614.87 | 58,196.54 |
负债总计 | 112,123.22 | 121,805.3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33,310.57 | 202,528.26 |
少数股东权益 | -2,869.36 | 1,314.25 |
股东权益总计 | 30,441.21 | 203,842.51 |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 142,564.43 | 325,647.90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33,885.64 | 55,605.38 |
营业利润 | -166,095.21 | -102,731.28 |
利润总额 | -166,403.91 | -104,991.91 |
净利润 | -170,125.51 | -95,160.5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67,261.54 | -94,844.66 |
少数股东损益 | -2,863.97 | -315.87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2.07 | -1.18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2.07 | -1.18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9,223.17 | 6,410.2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89.92 | -1,329.4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954.26 | -32,313.7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281.96 | -27,289.63 |
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2、强调事项
公司子公司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就PREMIUM DATA ASSOCIATESLIMITED 40%股权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并拟要求YOUNG & YOUNG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代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PREMIUM DATA ASSOCIATES LIMITED 5%股权的仲裁,要求周星驰先生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45%股权回购款本金和利息共计8.41亿元,并全额计提了8.41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四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67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6年8月公开发行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总额10亿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8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2亿元。根据《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类型 |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万元) |
电影电视剧投资 | 40,000.00 |
视频平台股权投资 | 40,000.00 |
偿还银行贷款 | 20,000.00 |
合计 | 100,000.00 |
资子公司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以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部分募集资金为本次股权投资贷款开立保函提供货币资金质押担保的议案》,为推进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投资PREMIUM DATA ASSOCIATES LIMITED 40%股权的事宜,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公司拟将用于股权投资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297,610,000.00元转入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文化国际交流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支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再由该账户转入上海新文化国际交流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为本次股权投资贷款开立保函提供货币资金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解除后,用于股权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297,610,000.00元将继续用于支付投资PREMIUM DATA ASSOCIATES LIMITED的股权转让款。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中电影电视剧项目的议案》。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若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四部影视剧的实际投资额不足4亿元,电影电视剧投资部分的剩余募集资金可用于投资其他影视剧。为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充分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将电影《大富翁》调整为电视剧《天河传》(原名:仙剑奇侠传4),该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亿元。此次项目调整不会影响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整体运用计划,符合《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运用计划的相关约定。
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中电影电视剧项目的议案》。公司预计电影《轩辕剑》2018年12月31日前不会发生重大资金支出,为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充分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项目为电影《美人鱼2》、电影《追龙2:追缉大富豪》(原名:贼王)、电影《肥龙过江》以及电视剧《激荡》、电视剧《美人鱼》。若2019年1月1日募集资金中用于电影电视剧投资项目实际支出不足人民币4亿元,则剩余募集资金可继续用于投资电影《轩辕剑》。上述影视剧最终名称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核发的发行许可证或公映许可证为准。此次项目调整不会影响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整体运用计划,符合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运用计划的相关约定。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监管银行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宁波银行上海分
行营业部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并进行专项管理,明细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入账日期 | 金额(元) |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70010122002264056 | 2016/8/9 | 496,000,00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 | 98840155200003362 | 2016/8/9 | 496,000,000.00 |
合计 | - | - | 992,000,000.00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全称 | 账户类别 | 账号 | 余额(元) |
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募集资金专户 | 70010122002264056 | 105,661.7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 | 募集资金专户 | 98840155200003362 | 0.00 |
合计 | - | - | 105,661.70 |
第五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一、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重大变化情况
2019年7月22日,“16文化01”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子公司股权为公司债券增信的议案》。公司与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就质押公司持有的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签署《股权质押担保合同》,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就质押上海达可斯持有的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签署《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上述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依照募集说明书发行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万元、当前余额为48,839.54万元的本次债券,包括本次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债权及质权的合理费用。本次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人,中信建投证券受全体债券持有人(即质权人)的委托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代理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质登记已取得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股质登记设字[042019]第0059号),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质登记已取得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沈02)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2019034574号),质权自质押登记办理完毕设立,标的股权的相关质押登记权利证明文件交付中信建投证券进行保管。
二、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2020年度,发行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有效执行了本期债券的相关偿债保障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债券到期兑付的偿债资金来源及偿债保障措施具体如下:
(一)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合计余额(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下)为46,114.04万元,不含存货的流动资产余额为27,627.75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余额为2,079.77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13,602.39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4,612.04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291.75万元,必要时可作为公司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
(二)拟向控股股东之关联方借款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关联方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借款事项已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度总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使用。
(三)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此外,公司还将通过催收应收款项、加快资产处置、积极争取户外大屏免租期、向银行申请新增授信额度、申请存量借款续贷、向政府部门申请财政补助等措施改善公司经营性现金流,缓解资金压力。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2020年度,本期债券未出现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章 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8月5日,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5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的付息日则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5日;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5日;若投资者在第4年末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5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8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或休息,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本期债券于2020年8月5日完成第4年末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兑付,兑付金额为294,263,712元(含税前利息),并于当日支付剩余部分债券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的利息人民币8.00元(含税)/张。报告期内已按时完成上述债券兑付及付息事项。
第八章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2020年2月27日,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发布《关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承继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级客户/项目的公告》,发行人及本期公司债券的后续评级工作由中诚信国际承继。2020年4月24日,中诚信国际出具《中诚信国际关于下调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并将其继续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的公告》(信评委公告[2020]128号),中诚信国际认为,2019年以来公司业绩大幅下降,到期债务偿付资金来源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公司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中诚信国际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AA-,将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AA-,并将主体和债项列入可能降级的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2020年6月27日,中诚信国际出具《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20)》(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1746号)。中诚信国际认为,发行人累积了多款IP项目,项目储备丰富;发行人传媒业务产业链完整且客户资源较为丰富;同时,受影视行业政策收紧及国内经济下行带来的广告主投放预算减少等因素影响,2019年发行人盈利能力大幅下滑;如果前期收购企业未来经营业绩持续下滑,发行人可能面临较大的商誉减值风险,并可能对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发行人正在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事项进展仍需进一步关注;此外,“16文化01”将于近期面临回售,发行人货币资金规模较小且可动用银行授信额度较少,若投资者选择回售规模较大,届时发行人将面临一定兑付压力。中诚信国际评定发行人新文化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并将新文化主体信用等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
2020年12月24日,中诚信国际出具《中诚信国际关于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撤出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并将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的公告》。中诚信国际认为,2020年以来公司业绩大幅下降,到期债务偿付资金来源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公司仍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中诚信国际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及“16文化01”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将上述主体及债项信用等级撤出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并将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
2021年6月25日,中诚信国际出具《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21)》(信评委函
字[2021]跟踪1369号)。中诚信国际认为,受疫情影响,且影视行业监管趋严、广告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滑;同时,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具备重大不确定性,2020年公司计提较大规模减值损失,若前期收购企业未来经营业绩持续下滑,公司仍将面临一定的商誉减值风险,并可能进一步影响公司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同时,公司短期流动性压力很大;但中诚信国际也关注到,实际控制人变更将为公司带来更多资本优势和文化科创资源。中诚信国际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将“16文化01”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BBB。
第九章 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未发生变动,发行人指定的代表发行人负责本期债券事务的专人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1-65871976传真:021-65873657电子邮箱:xinwenhua@ncmedia.com.cn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江湾路444号北区238室
第十章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020年8月3日,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分自然”)与杨震华、上海渠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丰国际”)签署《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协议》,渠丰国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拾分自然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16,000,000股流通股股份。股份转让完成后,杨震华及渠丰国际将其合计持有的发行人剩余股份68,568,295股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拾分自然,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
2020年9月4日,发行人收到拾分自然及渠丰国际分别出具的《股份变动告知函》,渠丰国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拾分自然转让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合计16,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拾分自然股份受让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转让前持股情况 | 股份转让后持股情况 |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 | 占总股本比例 | |
拾分自然 | 55,555,555股 | 6.89% | 71,555,555股 | 8.88% |
渠丰国际 | 44,068,295股 | 5.47% | 28,068,295股 | 3.48% |
渠丰国际及其一致行动人杨震华 | 84,568,295股 | 10.49% | 68,568,295股 | 8.50%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166号),经发行人申请,“16文化01”于2020年4月27日开市起停牌两个交易日,并于2020年4月29日开市起复牌,复牌之日起暂停集中竞价交易,交易方式调整为仅采取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维持原有净价计价方式。本期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后,投资者可以采用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债券申报价格范围为前一交易日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的上下30%,交易方式调整首日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单笔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低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大宗交易最低限额时,投资者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债券。本期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后,仅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买入,持有债券的其他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中诚信国际于2020年6月27日出具《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20)》(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1746号),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并将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
中诚信国际于2020年12月24日出具《中诚信国际关于将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撤出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并将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的公告》,维持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及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将上述主体及债项信用等级撤出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并将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
中诚信国际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2021)》(信评委函字[2021]跟踪1369号),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将“16文化01”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调降至BBB。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经查阅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的情况。
四、发行人是否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经查阅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
务的情况。
五、发行人是否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经查阅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的情况。
六、发行人是否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经查阅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未发生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情况。
七、发行人是否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公司2020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317,109,629.46元,占2019年末净资产的64.6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2020年末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317,109,629.46元,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减值损失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本期金额 |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
信用减值损失 | ||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 35,767,860.95 | 2.14% |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 -1,154,533.53 | -0.07% |
其他非流动资产坏账损失 | 841,892,230.15 | 50.33% |
小计 | 876,505,557.57 | 52.40% |
资产减值损失 |
存货跌价损失 | 19,298,557.97 | 1.15% |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 2,765,541.61 | 0.17% |
商誉减值损失 | 418,539,972.31 | 25.02% |
小计 | 440,604,071.89 | 26.34% |
合计 | 1,317,109,629.46 | 78.75% |
院作出“(2016)京0105民初23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百创公司、圆梦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的反诉请求。2018年2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民终19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该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2019年3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65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百创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1,365.60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向圆梦文化支付三笔合同款共3,802.40万元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4月22日,新文化、新文化北京分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前述判决书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截至2021年6月18日,本案二审法院尚未判决。
2、新文化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剧发行权合同纠纷案2016年8月16日,新文化与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公司”)签订电视剧《封神之天启》(下称“本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书(下称“合同”)。之后,双方就本剧追加投资等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依照合同第5.1条约定,本剧由欢瑞公司负责发行,如欢瑞公司在约定期限达不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则欢瑞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价格,向新文化购买本剧3年发行权。截至约定期限欢瑞公司未达到保底发行价目标,并于2020年4月要求解除合同第5.1条对双方的法律效力,且要求新文化退回已分配发行款。新文化认为,欢瑞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明示违约,故将欢瑞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欢瑞公司向新文化支付电视剧发行权购买款14,47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首次开庭当日,欢瑞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新文化向欢瑞公司返还已分配发行款及向欢瑞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合计14,272万元。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了追加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相关材料,后法院接受公司申请,依法将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截至2021年6月18日,本案尚未判决。
3、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与周星驰股权转让协议仲裁
2016年12月,新文化之子公司新文化传媒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香港”)于与周星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购买其持有的PREMIUM DATAASSOCIATES LIMITED(以下简称“PDAL”)40%的股权,作价10.4亿元,分四次支付,周星驰对PDAL在2016-2019香港财年的净利润数作出承诺,分别不低于
1.7亿元、2.21亿元、2.873亿元和3.617亿元,若净利润累计未达到上述金额的70%,新文化香港有权要求周星驰方进行回购。2020年3月起,周星驰单方面要求终止其于2016年签署的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并拒绝提供PDAL财务报表,以致公司对PDAL无法进行审计。新文化香港于2020年10月20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要求PDAL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开庭。2020年12月2日,新文化香港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颁下的查阅记录及文件命令(以下简称“披露令”),披露令要求“PDAL及其董事、雇员或其代理人在本指令发出之日起14天内向新文化香港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文件”。截至披露令限期到期日,公司仍未收到PDAL财务资料。2020年12月31日,新文化香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周星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回购新文化香港持有的40%PDAL股权,并拟通过YOUNG & YOU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以下简称“Y&Y”)向周星驰要求回购5%PDAL股权,本金和利息共计8.41亿元。即,新文化香港原持有40%部分股权对应的股权回购款74,778.59万元,新文化后续向Y&Y购买的5%部分股权对应的股权回购款9,350.52万元,合计金额约人民币84,129.11万元。2020年12月31日,新文化香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申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受理该仲裁申请。周星驰于2021年2月1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反诉,主张新文化香港支付周星驰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4,367.60万元及利息;主张Y&Y支付周星驰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951.09万元及利息;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20年3月31日终止;主张周星驰在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不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5.1条和第5.2条款对PDAL的利润进行保证。截至2021年6月18日,双方仲裁事项尚处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初步受理阶段,暂未涉及审理结果。
(二)发行人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2021年6月18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为人民币15,703.52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7,241.29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8,462.23万元。
序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由 | 涉案金额(万元) | 立案时间 | 诉讼(仲裁)请求 | 诉讼(仲裁)进展 |
1 | 沈阳华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纠纷 | 26.17 | 2021年6月15日 |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新华科技大厦楼顶场地使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场地使用费240,000元及违约金21,720元,共计261,72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新华科技大厦楼顶南侧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甲方占用期间的损失。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尚未开庭。 |
2 | 华晶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8.56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间到款未发放的佣金合计260,532元。 2、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7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5,043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3 | 冯悦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7.19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佣金61,883.88元。 2、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0,000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4 | 高淑华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11.26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佣金102,576.48元。 2、请求支付拖欠的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10,000元。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5 | 鞠艳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32.04 | 2021年3月19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管理佣金10,634.1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 | 2021年6月9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年8月31日的销售佣金309,741.30元。 | |||||||
6 | 周晓平、韩慧丽 | 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裕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 要求变更登记纠纷 | 0 | 2021年3月2日 | 周晓平诉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沈阳裕华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分别作为监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登记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韩慧丽诉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宁波达可斯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屏广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分别作为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的登记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沈阳达可斯广告有限公司配合办理上述登记变更手续。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21年4月15日开庭,目前正在协商调解。 |
7 | 吕丽菁 | 上海新文化 | 劳动纠 | 35.71 | 2021年1 | 1、依法支付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29日拖 | 一审已经判决: |
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纷 | 月8日 | 欠工资10万元。 2、依法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 3、依法支付2019年9月16日-2020年2月29日报销款1,552元。 4、依法支付2019年9月16日-2020年2月29日25%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51,107.03元。 5、支付2019年9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平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4,428.11元。 | 1、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吕丽菁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66,700元。 2、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吕丽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40元。 3、被申请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吕丽菁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2月29日报销款1,552元。 4、申请人吕丽菁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提起上诉。 | |||
8 | 杜箴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70 | 2020年12月25日 | 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84,000元。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工资,共计23,000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杜箴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工资23,000元。 2、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杜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4,000元。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目前已立案。 |
9 | 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纠纷 | 312.00 | 2020年12月9日 |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312万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一审已经判决: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款312万元及该款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2、上海东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60,369元。 3、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 |
10 | 上海贝通舞美灯光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 上海翰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6.02 | 2020年11月12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合同款项人民币50,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途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为人民币3,289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为人民币1,93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 4、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一裁终局,已裁决被告须支付全部款项,已执行结案。 |
11 | 赵爽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1.58 | 2020年11月5日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2020年2月1日-2020年8月10日恶意扣减工资34,3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与四川郁金香签订的客户泸州老窖(合同号CB-18-S03108)在2018年12月30日到2019年12月26日的提成9,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赵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500元。 | 已调解执行结案: 1、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爽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2日工资差额21,410元。 2、驳回赵爽的其他仲裁请求。 |
12 | 王丽平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55.12 | 2020年11月3日 | 1、自2020年10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2、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20年3月9日至同年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366,092元。 3、支付2020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的工资100,000元。 4、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8月31日的工资差额85,147.04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申请人王丽平2020年3月10日至同年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86,696.55元。 2、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申请人王丽平司鉴院【2020】技鉴字第1349号司法鉴定费人民币5,900元。 3、被申请人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应在上述期内支付申请人王丽平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的工资人民币11,904.54元。 4、对申请人王丽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等待判 |
决结果。 | |||||||
13 | 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 | 上海新文化国际交流有限公司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720.00 | 2020年11月3日 | 1、判令解除西藏乐视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720万元。 | 一审已经判决: 1、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专有许可使用协议》于2020年11月17日解除。 2、被告上海新文化国际交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合同款7,200,000元。 公司针对判决结果已上诉。 |
14 | 韩慧丽、周晓平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转让纠纷 | 7,114.71 | 2020年10月13日 |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盈利补偿期间的奖励款8,865,65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奖励款之日止逾期支付奖励款的利息损失781,408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予及时解禁股份造成的损失6,150万元。 (以上金额合计71,147,058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
15 | 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0 | 2020年9月18日 |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签订的《参与协议》第17条的仲裁条款无效。 | 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
16 | 王得羽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郁金香广告 | 劳动纠纷 | 66.27 | 2020年8月3日 | 1、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9月14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4,000元。 | 尚未开庭。 |
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发放的销售佣金人民币494,366.92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4,380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以上诉求金额合计人民币662,746.92元) | ||||||
17 | 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陈忠、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追偿权纠纷 | 4.90 | 2020年11月15日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1,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已调解执行结案: 1、由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陈忠支付41,000,陈忠与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再无争议。 2、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之间款项争议相互抵扣后,由上海金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2,058元。 |
18 |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万荣、熊克俭 | 公司增资纠纷 | 2,077.81 | 2020年12月4日 | 1、请求判令三位被告履行《补充协议》及《承诺函》约定义务,按照1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回购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请求判令三位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原告开始持股日即2015年6月15日起以年化20%收益率暂计至2020年11月2日止,减去已收回的100万元,共计9,778,082.19元。 3、请求判令三位被告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10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尚未开庭。 |
19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观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服务合同纠纷 | 147.00 | 2020年12月1日 |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LED全彩显示屏代理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第三笔代理费57万元人民币。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90万元人民币。 | 2021年6月21日开庭,等待一审判决。 |
20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纠纷 | 2,156.17 | 2020年7月17日 |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1,561,664.73元。 | 公司已撤诉: 因本项诉讼与第21项诉讼存在关联,公司一并先行撤诉。 |
21 | 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郁金香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鑫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纠纷 | 2,860.31 | 2020年7月17日 |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28,603,120.4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公司已撤诉: 因上海银久广告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敏涉及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根据“先刑后民”的诉讼规则,公司先行撤诉。 |
十、发行人是否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阅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未发现发行人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一、其他事项
(一)发行人自查发现资金占用问题并予以解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称“上海证监局”)向辖区各上市公司下发的《关于限期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公司经自查发现资金占用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7月,公司子公司上海颖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颖圣广告”)与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郁金香广告”)签订《媒体采购合同》,颖圣广告向郁金香广告预付媒体采购费用2.342亿元。因郁金香广告无法提供双方合约要求的媒体资源,颖圣广告要求退还媒体采购费用。截至2019年12月颖圣广告对郁金香广告的预付款余额为1.5666亿元。
2020年1月,上海优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优服管理”)与郁金香广告签署无息借款协议,优服管理借款给郁金香广告1.566亿元。郁金香广告收到借款后归还了颖圣广告上述1.5666亿元预付款。
与此同时,公司子公司上海达可斯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达可斯”)和优服管理签署《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上海达可斯向优服管理预付1.566亿元咨询服务费用。
在上述交易中,上海达可斯向优服管理承诺:“我司知晓贵司与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签署的借款协议及相关借款事宜。并承诺在上海郁金香广告有限公司未全额归还贵司该笔借款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回我司向贵司支付的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2020年4月,因郁金香广告未能按期向优服管理清偿借款,致使优服管理不能解决其与上海达可斯之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协议》项下的预付款问题,截至2020
年12月31日,上海达可斯对优服管理的预付款余额为7,016.79万元。
从上海优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优服管理”)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股权结构(如上图所示)来看,优服管理的全资股东是上海优服融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优服融创”),优服融创的第二大股东是上海双创宝励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宝励信息”),宝励信息的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国灏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国灏创投”);有限合伙人之一为上海双创科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双创科技”),持有宝励信息93.42%的有限合伙份额。双创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双创投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宝励信息的事务由国灏创投执行,双创科技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由于双创科技持有宝励信息93.42%的有限合伙份额,双创科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双创投资。
2020年8月通过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方式,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拾分自然(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赛美。由于双创投资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赛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联方的认定规则,基于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赛美通过双创科技对优服管理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进而优服管理构成公司关联方。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地向上海证监局汇报,并予以解决,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督促优服管理尽快结清与上海达可斯的预付款,优服管理已于2021年3月12日、3月19日向上海达可斯支付人民币7,016.79万元。至此,上海达可斯对优服管理的预付款已全部结清。
公司对于业务控制流程启动全面排查工作,对整体制度进行了梳理和修订,对存在的漏洞的控制环节进行整改和规范,并使其有效运行,让内控真正达到防错纠弊的功效。
公司于2021年3月聘任一位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将加强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加强对关联方认定和甄别,加强合规意识,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和《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21年4月27日出具了《关于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和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中兴华报字(2021)第430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