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根据《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拟对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的对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1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配附件的研发、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售后服务及相关配套业务;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通讯产品、无线通讯产品、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兽用器械(含兽用医疗器械)、家用器械、消毒类产品的研发、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售后服务及相关配套业务。自有物业租赁;展览服务;物业管理;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医疗器械的检测、咨询服务。(涉及配套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软件、体外诊断试剂及相关配附件的研发、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售后服务及相关配套业务;电子产品、仪器仪表、通讯产品、无线通讯产品、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兽用器械(含兽用医疗器械)、家用器械、消毒类产品的研发、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售后服务及相关配套业务。自有物业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医疗器械的检测、咨询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服务;业务培训。(涉及配套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