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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医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09号)同意注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52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0,18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5,924.3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262.05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692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2021年6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

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年6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80218020095077850,000,000.00现代物流配送 中心建设项目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802180200950799295,364,000.00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3808010104005030320,000,000.00电子商务运营 中心建设项目

注:公司截至2021年6月24日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由部分发行费用先期已由自有资金支付及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分别与农业银行、青岛银行(乙方)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并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澎、余前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特此公告。

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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