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意见如下:
1、 列入上述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上述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