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考核目的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第二条 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组织职责权限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实施和执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 考核对象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
第五条 考核方法与考核内容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主要为: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每个解除限售期考核一次,各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指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0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2.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