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华立科技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3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1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244.2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569.79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0000370110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6,569.79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40,000.00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原计划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额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原计划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终端业务拓展项目 | 22,946.01 | 22,000.00 | 13,569.79 |
2 | 研发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5,540.60 | 5,000.00 | 4,000.00 |
3 | 营销及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 5,338.02 | 5,000.00 | 1,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8,000.00 | 8,000.00 | 8,000.00 |
合计 | 41,824.63 | 40,000.00 | 26,569.79 |
三、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雷 浩 | 赵 鹏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