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上海智海扬涛广告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收购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的有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次收购应当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收购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业务拓展及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思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代 旭:
张陶勇:
钟林卡: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