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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9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于《关于向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并由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用自身持有的部分机器设备向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总金额为1,500 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限为36个月,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邓达琴及其配偶赵岩松、李海航及其配偶孔晓丹、李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向中关村科技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于《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申请不动产抵

押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公司拟用不动产(赣(2020)奉新县不动产权第0001516 号,共有宗地面积75830.09 ㎡,建筑面积

公告编号:2021-069共8210.17 ㎡)为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奉新县支行申请3,700 万元(大写:

叁仟柒佰万元整)的贷款,期限为一年,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及其配偶孔晓丹、邓达琴及其配偶赵岩松、李江标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县支行申请不动产抵押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和达)因经营周转需要,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金额为300 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的流动资金借款,并由公司、宁和达法人及股东鞠国军及配偶张美杰、宁和达股东王忠伟及配偶张永红向中国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子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对于《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提

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和达)因业务拓展需要,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行申请金额为300 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的流动资金借款,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由宁和达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

公告编号:2021-069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助于补充子公司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日常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和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清责任,因此,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对于《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票据池综合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和达)因业务拓展需要,拟向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为450 万元(大写:

肆佰伍拾万元整)票据池综合授信,主要用于票据业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由公司、宁和达法人及股东鞠国军及配偶张美杰、宁和达股东王忠伟及配偶张永红向中国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子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对于《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和达)因业务拓展需要,拟向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为450 万元(大写:

肆佰伍拾万元整)票据池综合授信,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由宁和

达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助于补充子公司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日常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和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清责任,因此,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票据池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对于《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角洲支行申请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期限为一年,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邓达琴及李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1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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